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古老的中華民族有著上下五千年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歷史中經歷了一代一代的王朝更替,從興盛走向衰落,從南征北戰四分五裂的局面走向逐步的統一。

在這其中不僅僅是靠的武力來解決的,更重要的是人的思想,統治者的思想和社會大背景下的主流狀態,這便成為主導一個時代的中心思想。

明君們以仁心治國,使得老百姓的生活環境以及社會各個方面的發展都是欣欣向榮,而暴君們以武力治國使老百姓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自然不會有安邦興國這一說法。

而對於古代所進行推廣與發展的一些政策,以及在朝代發展至鼎盛時期所建立下的社會制度,我們應該去了解應該去學習和探究,就像古代社會就已經推行的養老制度,這些好的社會傳承,有很多好的方面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鑑。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宋朝養老制度的初步雛形

在古代的中國就有了養老制度。有關於養老這一方面的詞句,所流傳下來的有很多的都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就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句話流傳了千年,就連黃口小兒也都懂。

就像先秦時期在《禮記》中就有記載,年齡在五十歲以上的老人,國家就供給糧食。再比如說漢代時期,有規定是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就算是觸犯了刑事法律,或者是犯下了重大的過錯,雖然有罪,但是不能對他們實行刑罰的處置。

在唐代,唐代的法律中明令規定,家中有老人的可以給老人的身邊安排幾名固定照顧老人的人,還規定如果家中有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患有疾病的朝廷便會專門的派出一名侍從去服侍這位老人。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到了宋代的時候,就出現了很多的孤老院或者養老院的場所,目的是為老年人提供可以進行居住養老的地方。

在《禮記》中就有明確的對於老人概念的解釋,大概的意思就是說,人活到了六十歲就可以稱得上是老年人了,就可以去指導別人幹活。

到了七十歲的時候,由於身體逐步的衰弱,就可以交代一些家事,把自己的身後事都安排得妥妥帖帖的。

到了八十歲九十歲之後,就可以算是到了耄耋之年,在周朝的時期,就有關於老人的規定,家中如果有九十歲以上的老人,那麼這個家中的人就可以不用去服徭役。

到了先秦時期,他們首先關注的是老年人飲食這一方面,先解決了老人們的溫飽問題,再解決其餘的問題,從五十歲開始的時候,朝廷便會分發一些細糧到六十歲的時候,朝廷便會分配一些肉食,到了七十歲的時候,不僅有肉食和主食,還會增加一些副食的分配,到了八十歲的時候,不僅細糧粗糧以及肉食都會有還會提供一些平日之中吃不到的食物,而到了九十歲的時候,身體的各項技能一天不如一天,行動也開始不方便,家中就得時時有人照料。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在夏商兩個朝代的時候,朝廷還會在每年的春季來臨之時和冬季來臨之時,給孤寡老人發放糧食以及生活中的必需品。

到了漢代的時期,關於老年人保護方面就出現了重要的轉折點,漢代對於老人養老這一方面制定出了一套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制度和條例,特別是對待家庭養老這一方面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如果在漢朝,對父母祖父母或者長輩比自己年齡大的人不尊敬,不贍養老人的話,就可以稱得上是犯了重罪。

然而為了保證家庭養老這一制度的落實,漢朝的法律條文還有另外的規定,因為在漢朝時期,人們的平均壽命僅僅只有三十來歲,所以能活到六七十歲的年齡就已經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了。

因此在漢朝時期,對於老人的這個概念有所改變,他們規定人到了五十六歲的時候就可以稱得上老人,到了五十六歲這個年齡的時候,就可以享有相應的有關於老人養老方面的保障和權益,就像是免除賦稅,除了免除賦稅之外,朝廷每年還會直接給發放食物,布匹,米肉等物品。

到了魏晉南北朝的時期,養老制度又有了新的發展,就像在北魏時期所創立下來的權留養親制度所帶來的影響,一直延續到了晚清時期。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這個制度就相當的具人性化,大概的意思就是如果犯了死罪的人,還有判處流放的犯人家中,如果有自己的血親需要照顧,可以允許這個囚犯在家裡實行緩刑,等到家中的老人去世之後再進行服刑。

所以在古代的時候,子女如果不孝順老人給老人臉色看,那就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許正是有鑑於此。

發展到宋代的時期,有關於養老方面就有了大幅度的發展,不僅僅只是在家庭養老這一方面,有了更全面和更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之外,在社會養老這一方面也有了新的建樹。

宋朝的養老機制的完善與落實

宋朝的養老機制從大體上來看還是以家庭養老這一方面為其主要的內容。雖然這個時候有了社會養老,但是重心還是放在家庭之中。

有關於家庭養老這一方面,宋代的朝廷為了支持在家庭中實行養老制度還為此重新建立了兩種制度和條令,第一種是侍丁制度,第二種是

權留養親制度

用這些制度一方面的來維護和保障老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來約束家中的子女,迫使他們贍養老人。

其中的侍丁制度,大概的意思就是如果家庭中有老人需要贍養,朝廷就會減免他們的賦稅,與此同時還可以減輕他們的徭役,在宋朝乾德元年,宋太祖趙匡胤所頒佈的詔令中便提出:

“諸州版簿、戶帖、戶鈔,委本州判官、錄事掌之,舊無者創造。始令諸州歲所奏戶帳,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女口不須通勘。”

大概的意思是如果家中的父母有一方的年齡已經到達了八十歲,就可以免除家庭成員的身丁錢,家中的男子在成年之後就可以不需用向官府繳納賦稅,也不用繳納人頭稅,並且免除家中一名男丁的服役,解除他們去做勞力。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這一侍丁制度就使得在宋朝時期,很多的老人在老了之後就可以老有所依,身邊會有照顧他們的人。

而另一種制度叫做權留養親,而權留養親這一制度在北魏的時期就已經創立下來,並在實際之中運用了。

在宋朝的時期可謂是真真切切落實到位的,而這一制度它的大概意思就是,犯了重罪的人或者是需要被流放的犯人,如果他們的家中有著年事已高的父母長輩們需要照顧的話,就可以針對於父母年齡的高低,對他們服刑和流放的時間進行調整。

先允許他們回家照顧父母,贍養老人,等到年邁的父母和老人去世之後,在對這些人實行刑罰或者是進行流放。

然而這條法律還有一條附贈的條件,說的是如果犯罪的人犯的是以下犯上,企圖謀反,謀殺別人等這些死罪,那麼全流養親這一制度對於他們而言就不會起到任何的作用,他們也就沒有資格享受這一制度所帶來的延緩服刑。

宋朝養老制度的舉措以及其具體的實施

然而宋代養老制度並不是單單在思想方面的進步與發展,而是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

使得法律不再是那麼的無情,而是具有了人性化,這是得宋代的老人,他們在上了年齡之後,在沒有勞動能力之後,可以安享晚年。

最重要的是,宋朝的朝廷將這一制度真真切切的落實到位,針對於老人所發的福利也是從國庫之中按時按量撥出。

除了家庭養老之外,宋朝還在社會養老這一方面也有所建樹,宋朝的朝廷在京都設立了福田院,在下屬的各個州縣設立了居養院。

“老而孤獨貧困,必淪溝壑。今所在立孤老院,養之終身。國家之於老也如此!”

而所設立的這些機構都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在沒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安享晚年,其中法律規定只要是貧困,孤寡的老人,沒有別人照顧的老人都可以住在這些機構之中。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這些機構為他們提供衣食,不僅如此,還規定住在這些機構之中的老人,每人每天會有一升的米,還會發放十文錢,對於年齡稍大一些的老人,還會有特殊的幫助和補貼。

而宋朝的養老制度之所以能夠真真切切的落實到位,除了朝廷的頒佈的法律制度以及統治者的高度重視之外,在民間很多的老百姓也貢獻出了自己的力量。

因為從統治者的高度重視下,所以宋朝的老百姓們也都十分重視養老的社會氛圍,也因而能夠做到從自己做起,自己生活的富裕起來也會去幫助身邊的人,使整個社會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局面,人們的生活安居樂業,國家也足以安邦興國。

所以縱觀宋朝的養老體系整個系統,是分為四個層次而展開的,分別是以家庭養老為主流的養老制度以宗族養老為輔助性政策的養老制度以民間的慈善養老和互助養老相結合的養老制度以朝廷從國庫中劃出專項用於給老人養老的錢財福利為代表的國家福利養老

正是這四種養老的政策,使得在宋朝時期的老人們,在他們老了之後都可以安享晚年,沒有了無人照顧的這種尷尬,也沒有久病,不起無人端茶遞水的尷尬。

宋朝養老制度:如何在發展與完善中做到“生有所養,死有所葬”?

宋朝的朝廷不僅做到了制度化的福利實施還做到了對已經去世的老人按照方面的福利性措施,在最開始的時候,在汴梁還設立了專門安葬逝者的地方,並且在其中安葬,所需用的下葬品和祭祀用品也全權由政府來出資費用。

在宋朝時期,不僅僅做到了,使老人在老了之後有所依靠,還真正做到了就算去世之後也不用擔心下葬的問題,至此,有了一套很完備的體系,真真切切的實現了老有所依,使得宋朝的人們做到了“生有所養,死有所葬”這樣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與傳承。


參考歷史資料:

《宋史》

《宋刑統》

《四庫全書》

《名公書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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