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武漢“封城”當天兩次跨城拉客導致20人隔離,黑車司機被判刑!

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l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其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

2月5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於同日對尹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監視居住。2月10日,嘉魚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尹某某服判,不上訴。

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裁判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啟示】

本案系湖北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法院依法從快從重作出處罰判決,最重要的目的是通過本案的依法辦理,對社會上存有冒險僥倖心理給社會帶來危險的人進行法律宣傳和教育。特殊疫情下,更要嚴於律己遵守法律紀律,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同氣連枝抗疫,才能珍重待春風。


撰稿:賈江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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