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1)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
貸:應交稅費 一 應交企業所得稅
(2)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3)繳稅:
借:應交稅費 一 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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