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的獨特之處三:停產停業損失的獨特計算方式

國務院頒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590號令)後,上海市人民政府結合上海市的具體情況,制定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一方面貫徹了590號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體的可操作性很強的規定,其中部分規定在維護被徵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說比590號令更進一步。那麼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細則》在徵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上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上海拆遷的獨特之處三:停產停業損失的獨特計算方式

國務院590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細則》根據這一規定,制定了獨特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式。

《細則》明確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也就是不論房屋曾進行何種經營,不論原先效益如何,統一化地按房屋本身市場評估價的10%計算。

一些人肯定會對此提出質疑,此規定對於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是利好的不假,但是這種“一刀切”的辦法對於那些經營效益非常好,但是房屋本身價值不高的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來說不就吃大虧了嗎?

上海拆遷的獨特之處三:停產停業損失的獨特計算方式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細則》緊接著規定:如果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複核、鑑定。

也就是說,按照房屋本身市場評估價的10%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不論經營性用房效益幾何,至少都能獲得這個標準的補償,對於那些確實能證明自身停業損失更大的被徵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則可以按照其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評估結果要求補償。

撰稿: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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