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利用過橋資金進行的借新還舊是否構成“以貸還貸”?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性質上屬於民事行為。

利用過橋資金償還已到期貸款的現象在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已十分普遍審判實踐中,有的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民間借貸本息的,經借款人、出借人與過橋資金所有人三方協商達成協議,約定由借款人利用過橋資金償還舊貸,以此獲取出借人新的貸款,再以新的貸款償還過橋資金及其產生的費用。

對於出借人出借的新的貸款(與舊貸數額一致),原保證人又提供了保證。但是,借款人無力償還新貸的,同一保證人能否以不知借款人曾利用過橋資金償還舊貸為由,主張其對於新貸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案例解析:利用過橋資金進行的借新還舊是否構成“以貸還貸”?

利用過橋資金進行的借新還舊是否構成“以貸還貸”?

案例分析:

A公司向甲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期為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由B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0年7月2日,A公司、B公司、甲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並約定,因A公司資金週轉發生困難,從B公司拆借500萬元用於歸還所欠銀行本息,歸還後銀行將盡快履行審批手續,繼續給予A公司發放新融資500萬元,並同意A公司以新融資歸還B公司的週轉借款。隨後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甲銀行重新發放了500萬元的貸款,A公司並將款項轉給B公司,後因A公司未及時歸還貸款,被銀行訴至法院。

A公司借用過橋資金償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的行為是否屬於以新貸償還舊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所指“以新貸償還舊貸”通稱“以貸還貸”。傳統的以貸還貸大多以換據等方式完成。但近年隨著銀行監管的原因,這一操作模式不再被允許,藉助第三方資金(即過橋資金)還貸成為主要方式。

這種新的形式因介入了過橋資金,是否仍屬於以貸還貸?

案例解析:利用過橋資金進行的借新還舊是否構成“以貸還貸”?

以貸還貸認定要件?

一般認為以貸還貸是否成立,要件有三:

  • 1、是新舊貸款債權債務主體一致;
  • 2、是借款人客觀上有將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
  • 3、是借貸雙方主觀上存在以貸還貸的合意。

這一過程如果介入了過橋資金,但無論從借款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還是行為本身屬性,本質上仍屬於以貸還貸,只不過是以貸還貸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形式。

在本案中,新、舊貸款債權債務人一致,符合主體條件;其次,本案借款—還貸—再次貸款—歸還借款,是一個完整過程,各環節緊密銜接,其中雖介入過橋資金,但未改變以新貸還舊貸的實質;再次,三方協議明確約定通過過橋資金償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且其後各方按約履行,可據此認定借貸雙方存在合意。

因此,本案新舊貸款的流轉過程雖介入過橋資金,但無論從借款雙方的真實意思,還是行為屬性,本質上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以貸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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