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离婚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伴随着离婚而衍生的如何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也成为大家经常会问到的法律知识小盲点,故小编从以下案例的作为出发点对相关问题展开进行讨论。

浅谈诉讼离婚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

李和王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94年1月登记结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国有单位职工,2年前辞职,从事个体运输,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不久李赌博,不误正业,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岗,王管别人借2000元供家用养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抚养费问题,同时2000元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不负担抚养费,同时提出未清偿的10000元由女方负担,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争议调解无效,女方坚持离婚。

浅谈诉讼离婚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

(1)根据《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该案最终法院是否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应视案件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的夫妻感情状况来决定。

(2)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夫妻双方住房为男方公配住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4)李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剩下10000元债务,若李以个人名义借款30000元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婚姻债务纠纷解释》第2条,剩下的1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李是为了后续赌博,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李个人债务,由李偿还。另一笔债务2000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供家养孩子的费用,所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浅谈诉讼离婚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

综上,男方在离婚后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是其应有之义,具体怎么承担和承担多少由李、王二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判决确定,这也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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