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

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一書,公眾號將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監察法釋義(13)】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本條是關於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確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法定職責,使其開展工作具有明確的依據,也是明確其義務和責任,對不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好法定職責的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要依法追究其失職責任。

定位準才能責任清,責任清才能敢擔當。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機構按照中央紀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務,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不斷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與紀委派駐機構職責相匹配,要充分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聚焦監督、調查、處置,使駐在單位和區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得到切實加強,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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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根據授權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具體職責和可以行使的權限,包括監督對象有哪些人員、具體履行什麼樣的監督職責等,由相關法律文件做出明確授權,其根據授權開展相關工作。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情況看,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監督對象是其駐在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行政區域、國有企業內的所有公職人員,其中重點對象是領導人員。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其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駐在機關和部門領導班子、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隨著監察法施行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以後到底重點監督什麼,還需要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總結提煉、規範完善。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監督結果,對駐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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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情況看,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根據授權,對有關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但其調查、處置對象,不包括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直接負責調查、處置的公職人員。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的監察機構,可以依法調查、處置駐在機關、部門的司局級及以下幹部,但是對於駐在機關、部門的中管幹部,則要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來進行調查、處置。隨著監察法施行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到底有哪些調查、處置職權,也需要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總結提煉、規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在派出或者派駐監察機構的職責權限上,派出監察機構原則上既可以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進行調查、處置,又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而派駐監察機構的具體職責權限,則需要根據派出它的監察機關的授權來確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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