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樾府購房合同不公平? 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楊先生在膠州的樾府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由於疫情沒及時籤合同,得以有時間仔細看合同,細看之下,他發現合同的補充條款全數規避了開發商的責任,“

責任全推給了業主。”已經交了13萬元的楊先生拒絕在合同上簽字,並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樾府售樓處的郭經理告訴記者,會向公司其他部門彙報,並與楊先生就合同內容進行協商。

膠州樾府購房合同不公平? 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合同約定不平等業主拒絕簽字

“疫情期間沒及時籤合同,我才有時間仔細看看。”提起自己在樾府剛剛購買的房子,楊先生就非常生氣,合同中的諸多不公平條款,開發商規避責任的態度,讓他的心情難以平靜。

膠州樾府購房合同不公平? 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2019年,楊先生在膠州的樾府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總價124萬元。“2019年12月29日,我交了2萬元定金,2020年1月份又預交了11萬元房款。”楊先生告訴記者,原定於2月28日交首付簽約,但由於疫情的原因,簽約時間延期。

接著,楊先生便向樾府的售樓處索要了一份合同,想提前看一下合同內容。“我這一看,合同裡面全是坑,比如規定所有的廣告、沙盤、樣板間和銷售人員的介紹,只是為了讓我們過來買房,開發商不對真實性負責。合同中約定了業主違約要賠償,但對於開發商違約行為沒有任何約束。”於是,楊先生便拒絕在合同上簽字,並將此事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膠州樾府購房合同不公平? 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業主指合同中規避了開發商責任

“我把有疑問的地方都做了標記。”記者從楊先生提供的合同範本中看到,房子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等有經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出賣人未在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損失的約定為“買受人不要求賠償損失”。而買受人違約時,則需要支付違約賠償。“為什麼他們違約不需要賠償,業主違約就要賠償?

此外,記者還看到,補充條款第三條中,出賣人為商品房所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資料、售樓處展示資料、樣板景觀、樣板房、照片、沙盤等內容及銷售人員的講解內容均為要約邀請,該要約邀請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楊先生認為,這是開發商在變相地為虛假宣傳開脫。“像這樣不公平的條款很多,所以這合同我沒法簽字。

膠州樾府購房合同不公平? 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售樓處回應稱會再跟業主進行協商

記者注意到,楊先生提供的合同上標有“非正式合同”的水印,那麼,這份合同中的約定究竟是否正式有效呢?3月17日,記者就此事聯繫到樾府售樓處的郭經理,對於合同的內容,她表示,雖然標註了“非正式合同”,但合同內容沒有變動。

而對於合同內容中的約定,郭經理並未正面回應是否有失公平,她表示:“這個事情跟法務等其他部門都有牽扯,我們也會跟其他部門提報此事,稍後跟業主就合同內容進行協商。”至於是否會對合同內容進行更改,因涉及公司層面,郭經理並未置評。

膠州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

在剛剛過去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期間,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中,第一大類便提到了房地產開發經營類,其中關於開發商違約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點評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經營者(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事先免除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規定,侵害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對於此事,記者聯繫到了膠州市開發區市場監管所,該所李所長表示,已經收到了業主提供的合同範本,並已經介入此事,“現在我們先讓開發商提供一份合同,與業主提供的作比對,核實合同的真實情況,確定真實性之後再看是否涉及違法行為。” 來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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