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已經2020年1月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重點內容整理:

01

源頭治理

第十一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物裝載: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公示貨運車輛法定裝載標準和要求;

(二)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和車輛裝載配載的貨物名稱及重量信息進行登記;

(三)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治超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貨運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二)為無牌、無證或者證照不全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非法改裝、拼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02

路面治理

第十三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貨運車輛裝載規定。

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裝載和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測時,被檢測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指示標誌或者執法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的區域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檢測站點通道,不得強行通過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安裝使用影響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二十三條 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自行採取卸載、分裝轉運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消除違法狀態。

當事人無法自行保管卸載、分裝的貨物,需要臨時委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管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定保管期限;超過約定的保管期限,經通知當事人仍不領取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貨運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縣道、鄉道的需要,在縣道、鄉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設置限高、限寬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依法扣留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得收取停車保管費用。

03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運車輛駕駛人駕駛違法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滿30%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3分;

(二)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滿50%的,處5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三)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滿100%的,處1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四)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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