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战“疫”进行时】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的三种方式

【京检战“疫”进行时】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的三种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滥食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执法司法力度。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源头防控,现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近期《检察日报》相关报道,将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的三种方式介绍如下:


一、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

【京检战“疫”进行时】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的三种方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野外山林中,在禁猎期内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竹鸡、野鸡、棘胸蛙,捕杀后均用于食用。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4.83万元。

2019年12月27日,叶某等三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2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叶某等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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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兼具生态、资源两种属性,野生动物保护既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涉及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属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范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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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经检察机关委托,相关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2019年1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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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注重刑事检察职能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并将其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


三、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

2018年3月初,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向中国江西网反映的情况,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会同鹰潭市森林公安局、鹰潭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查获饶某某无证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774只;邱某某持过期无效证件,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动物黄麂2只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只。

2018年3月2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通过鹰潭火车站转运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要以此案为契机,对全市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鹰潭市林业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了湿地候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查获的野生动物予以没收,组织森林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林区市场、公路、餐饮店、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段的摸排、检查,并开展全市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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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检察机关通过发现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成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具有由点及面、促进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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