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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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群,同事群,業主群……

翻翻手機

現在誰會沒有三五個網聊群?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分享開心的插曲

吐槽遇到的奇葩事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不過可不是什麼事都能

“吐槽”的……


趙天(化名)和朱林(化名)均是南京某小區業主,兩人居住在同一棟樓的上下層,也都在該小區業主群內,朱林系該業主群群主。


2019年7月,朱林和趙天因物業管理產生衝突,之後朱林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在小區業主微信群裡多次用“幫兇”、“公敵”、“異類”等詞彙對趙天進行“評論”。隨後便將趙天移出群聊。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趙天知道這些事後,便將朱林告上了法院,可沒想到朱林在收到法院相關材料後,還擅自將趙天的身份信息材料全部發至業主群裡。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到了法院

他們又會怎麼說呢?

原告趙天訴稱:


1.判令被告以捏造事實、散佈謠言的同等公開方式澄清事實真相,並在小區一樓大廳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5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朱林辯稱:


被告對原告不存在人身攻擊,且事實發生在業主群,不同意在一樓大廳以書面形式道歉。


瞭解了事情的經過

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法院認為

自然人享有名譽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在業主群的社交公眾平臺上,未經原告本人許可,擅自公佈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並發表了有損於原告名譽的言論,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應停止侵害,並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考慮到被告侵權行為實施的方式及影響範圍,被告應在業主群中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250元,考慮到被告的侵權行為系因物業管理產生的衝突,此後亦未持續,其損害後果不足以給原告造成較大精神痛苦,故對於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小區業主群內發佈向原告趙天賠禮道歉的《致歉聲明》(《致歉聲明》內容應經法院審核)。

二、駁回原告趙天的其他訴訟請求。


業主群裡“禍從口出”


現在小區業主建微信群十分普遍,而業主們願意加入的初衷,毫無疑問是為了暢通溝通渠道、增進鄰里感情、共建美好社區 ,而不是為了製造矛盾、挑起爭端。小區業主微信群儘管只是一個網絡平臺,但它作為表達話語的一種載體,與現實生活中的公共場所並無差異。不可為逞一時口舌之快,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如今各種各樣的微信群內針對他人的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公開散佈別人的隱私、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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