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盛觀點:不可抗力工期順延導致的停工時期承包人的損失由誰承擔

新年伊始,武漢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席捲全國,引發春節過後全國範圍內在建和計劃新建工程不能開工,本次事件國家確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對於在建工程,各地都出臺了工期順延的計算辦法,用於指導發承包雙方在疫情期間合理確定工期順延;那麼由於工期順延導致的停工時期內承包人的損失(例如:機械停滯費或租賃費、週轉性材料租賃費等)由誰來承擔?

嘉盛觀點:

一、首先,看合同內是否有相關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執行。

二、合同內無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以協議補充,按協商的辦法解決。

三、合同內無約定,雙方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建議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即按交易習慣確定。相應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何謂交易習慣?眾所周知,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都是指引我們簽訂合同的主要標準,也就形成了工程領域的交易慣例。

因此,我們可以從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尋找解決停工期間承包任損失的辦法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第3條的“停工損失”應理解為由於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引起停工造成的損失,與工期順延停工期間的施工機械設備不能撤場造成的停滯和租賃損失不是一回事。

2、第4條中雖沒有規定“施工機械設備”,但可以看出只要是停工期間發包人要求留駐現場的,發生的費用應該由發包人承擔。也就是說“施工機械設備”承包人可根據停工計劃,按照費用最少向發包人建議設備的停滯和解除租賃方案,徵得同意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合理承擔。

這裡所說的“合理承擔”,即不一定是發包人完全承擔。這可以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找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從第(4)條可以明確“由於工期順延導致停工期間承包人的損失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具體的分擔比例或情況就看發承包雙方的談判能力了”。

2、有關承包人因停工造成的損失,其有責任採取措施儘量減小損失,可採取措施未採取造成損失的應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綜上:由於工期順延導致的停工時期內承包人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採取積極措施減小損失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嘉盛觀點:不可抗力工期順延導致的停工時期承包人的損失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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