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實務】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亦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處於刑事訴訟前端,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更好地減少偵查對抗,節約司法資源。

  □偵查取證中有針對性地開展認罪教育,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本身就是靈活運用寬嚴相濟偵查策略的重要內容。

  □實踐表明,互涉案件總體佔比較大,在互涉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要注意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變革的重要內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第11條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各個訴訟環節都應當做好認罪認罰的相關工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處於刑事訴訟前端,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更好地減少偵查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拓展偵查辦案的深度與廣度,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此,要牢固樹立與踐行客觀公正立場,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於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標準與條件,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積極組織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切實做到罪責相應。

  準確把握立法要求,依法告知權利與聽取意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路徑與法定職責。根據《規則》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等。這就為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負責偵查的檢察官要充分認識到認罪認罰權利告知與意見聽取是一項法定職責,在偵查訊問中依法告知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附卷。但告知並不代表“承諾”,聽取不能“強迫”,告知與聽取意見都要遵守法定職權邊界,也就是說,只能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嚴格防止“誘供”行為的產生,也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堅決杜絕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

  遵循偵查規律,充分、靈活開展認罪教育。偵查取證中有針對性地開展認罪教育,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本身就是靈活運用寬嚴相濟偵查策略的重要內容。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往往較為隱蔽、專業壁壘高,偵查對抗性較強,綜合運用認罪認罰從寬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靈活、機動的偵查策略,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自首並揭發其他人的犯罪事實,瓦解偵查對抗同盟,同時,也有助於研判與審查司法制度、機制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漏洞與風險點,為從深層次推動我國司法制度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利條件。為此,要切實將認罪教育與偵查策略運用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各項偵查策略與手段,快速實現案件突破。同時,教育與引導犯罪嫌疑人積極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取得諒解。

  堅持委託與監督並重,規範開展社會調查評估。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直接影響著對其強制措施的適用與變更。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罪行較輕、採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可依法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綜合考量社會危險性,需要科學的社會調查評估為參照。負責捕訴的部門在審查批准逮捕中明確提出委託開展社會調查評估的,負責偵查的部門要做好配合。負責偵查的部門根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認為需要在偵查階段開展社會危險性調查評估時,原則上不得自行組織開展,以規避負責偵查的部門集中行使社區矯正檢察與職務犯罪偵查職權,所帶來的社會調查評估監督的“空白”。具體工作中,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並注意做好委託與監督的統籌兼顧,充分發揮社區矯正檢察的職能優勢,加強對社會調查評估指標擬製、組織實施等環節的同步監督,確保調查評估工作科學、公正、規範。社區矯正機構不能在偵查階段完成調查評估的,要積極銜接社區矯正機構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負責捕訴的部門,按時做好備案審查,如發現調查評估指標明顯缺失、存在重大失誤或違法違紀等情形的,要及時向負責捕訴的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為綜合運用調查評估結論提供有益參考。

  積極服務反腐敗大局,認真做好互涉案件中與監察調查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銜接。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時,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經與監察機關溝通,由檢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職務犯罪行為立案偵查的案件,稱為互涉案件。一年多來的偵查實踐表明,互涉案件總體佔比較大,在互涉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要注意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監察法中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標準、程序與刑事訴訟法並不完全一致。在互涉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負責偵查的部門需要書面徵求監察機關的意見,並把握好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銜接這一關鍵環節。對於互涉案件中監察機關對相關犯罪嫌疑人、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既要貫徹落實監察法相關規定要求,充分尊重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法定職權,更要注重發揮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職責,按照法定立案偵查標準與證明標準,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全面客觀揭露犯罪事實,為銜接工作在法治程序下權威、規範、高效推進提供基本保障。

  做好偵查終結與移送審查起訴工作。立案偵查決定權“上提一級後”,上級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下級院審查起訴將會是“偵訴銜接”常態,必須正確處理好上下級檢察院之間“行政隸屬上下位”的領導關係與“刑事訴訟上下游”的制約關係。偵查終結時,要認真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在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上註明,為審查起訴階段組織開展相關調查評估提供條件。要做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相關情況的案卷登記與移送,需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要說清理由,補強證據,做好溝通與銜接。如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而使基本證據完備的,要從能否排除合理懷疑的角度,進一步審查證據體系與證明力,必要時,可以提請負責捕訴的部門檢察官提前介入。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堅持“疑罪從無”,依法提請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確保辦案質量經得起考驗。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 桑先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