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規避送達就能逃避債務?法官勸你別做“鴕鳥”

遇到危險時,鴕鳥會把頭埋入草堆裡,以為自己眼睛看不見就是安全,這種逃避現實的心態,被心理學家稱為“鴕鳥心態”。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個案例,當事人出現債務糾紛,被起訴後選擇不應訴,最終敗訴難逃責任。


你以為規避送達就能逃避債務?法官勸你別做“鴕鳥”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鄭某從韓某處承包施工一項工程。2019年5月,雙方對賬確認,韓某尚欠鄭某127000元工程款,並承諾於2019年6月底之前付清。因韓某未按約支付,鄭某遂訴至桐鄉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先與韓某電話聯繫,韓某在通話中確認了送達地址,承辦法官按該地址向韓某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之後,為促成案件儘早解決,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到法院調解,調解過程中韓某自知付款義務難逃,就中途離場,且拒籤書面送達地址確認書。

此後,韓某拒接法院電話、拒收傳票。

經查,承辦法官瞭解到韓某作為原告,在紹興上虞法院起訴了一個借款糾紛。承辦法官根據韓某在上虞法院簽字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向其送達訴訟文書,該送達地址確認的代收人簽收後已通知韓某,但遭其拒收,後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並判決韓某承擔付款責任。

一審判決後,韓某認為一審法院未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故上訴至嘉興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韓某的行為屬於規避送達,應適用規避送達的法律規定,故認定一審程序合法,維持一審判決。


你以為規避送達就能逃避債務?法官勸你別做“鴕鳥”

法官說法:

本案中,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已通過電話聯繫韓某並確認送達地址,按其提供的地址向韓某郵寄訴訟文書被退回;且韓某在到庭調解時拒籤書面送達地址確認書、之後拒接電話,存在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法院以其同時期在其他案件提供的送達地址及代收人向其送達,韓某在該案中的代收人已經簽收文書並告知韓某,雖然韓某本人拒收,但不影響送達成功。

法官提醒當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訴訟權利,請主動配合接收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這樣才能充分了解對方的訴訟意見和主張,進而有效行使答辯、質證等權利。否則,法院可依法缺席審理,未到庭人員需要承擔舉證不能或放棄答辯、質證意見的不利後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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