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鳥周︱檢察官隨筆:談談那些關於鳥的案件

大田縣檢察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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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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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福建省林業廳關於發佈鳥類禁獵期的通告


閩林動植〔2012〕18號


  鳥類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保護鳥類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建設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進一步加強鳥類資源保護,決定在福建省境內對鳥綱所有種(鳥類)進行禁獵,禁獵期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禁獵期間,除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獵捕鳥類的行政許可申請一律不予審批。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獵捕鳥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12年11月1日

福建省林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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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鳥周︱檢察官隨筆:談談那些關於鳥的案件

這些年辦理的涉鳥案件不僅僅上述這些,

人們總有滿足不了的慾望,

每次遇到此類案件都令人嘆息不已。

那些為了食用從林農手中購買老鷹的人;

那些為了和人分享“美味”而中途被查獲的人;

那些為了做“善事”而刻意買鳥放生的人......

這些人可能並不是罪大惡極的人,

有的圖好玩,圖新鮮,

有的有食用、迷信等等陋習,

不知不覺中就犯罪了,

事發後,他們卻後悔莫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

我們更加明白,

保護野生動物,

就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

所以讓我們倡議:

不打鳥,不掏鳥卵、毀鳥巢、抓雛鳥,

讓鳥類順利地繁殖後代!

讓我們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養成文明衛生飲食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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