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過期扎堆?帶你細品“展期”問題

問答背景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給航運業帶了巨大的影響,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航行船舶,船舶正常檢驗、檢查、審核均受不同程度影響,為此,國際海事組織(IMO)、東京備忘錄組織(T-MOU)、印度洋備忘錄組織(IOMOU)及新加坡、伊朗等國海事管理機構先後發佈通函、通告、指南,同意延長船舶檢驗、檢查和審核時間限制,允許對相關證書作出不超過三個月的展期。在此,溫州海事局“三業工作室”(專業、敬業、樂業)小編對船舶證書和技術資料的展期作了較為完整系統的梳理,以供船公司、船舶以及海事等業界人士參考。


Q1

什麼是船舶證書展期?


A


【關鍵詞】未到期、經批准

船舶證書展期是指

未到證書規定的檢驗或審核期前向主管機關或船檢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的證書檢驗或審核期的展延。


Q2

怎麼理解船舶證書展期?


A


【關鍵詞】三個月、展期簽註、不允許

展期的目的僅僅為允許船舶完成到達檢驗港口的航程,且僅在適當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准予,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展期申請須在相關證書未到規定的檢驗或審核日期前向相關機構提出,經相關機構批准後在相關證書上進行展期簽註,展期生效。展期通常只限於船舶駛抵預定檢驗的港口,並

不允許船舶在獲得上述展期後,無條件的進行營運。


Q3

有什麼直觀的例子嗎?


A


【關鍵詞】無法提出展期申請、不得再繼續營運

有的,請看如下兩種情況:

例1:“XX輪”海上貨船適航證書換證檢驗日期為2019年7月1日,該輪在該日期以前提出展期申請是可以的,在2019年7月1日及以後,該證書已經失效,無法提出展期申請

例2:“XX輪”海上貨船適航證書換證檢驗日期為2019年7月1日,該輪因故於2019年6月1日向預定檢驗港口上海ZC提出展期申請,上海ZC經核,給予其兩個月的展期,即展期至2019年8月31日,並在該輪海上貨船適航證書上進行簽註。那麼,如果該輪7月5日抵達上海,是否可以繼續出港從事營運?不行的,該輪必須在上海進行換證檢驗,

不得再繼續營運


Q4

哪些船舶證書和技術資料可以展期?


A


【關鍵詞】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臨時SMC、檢驗報告

1、船舶法定檢驗證書,除長期有效證書和臨時性證書外,一般都可以申請展期。

依據:《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2011第一篇第二章4.2(17)規定:如換證檢驗到期時船舶不在預定進行檢驗的港口,經船舶檢驗機構認為正當和合理時,可將證書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展期。

(1)長期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包括:船舶噸位證書、船舶乘客定額證書、船舶防汙底系統證書等。

(2)臨時性證書包括:船舶臨時乘客定額證書、適拖證書等。

2、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SMC)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汙染管理規則》第十四條14.3規定:特殊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做出不超過6個月的展期。


3、氣脹式救生筏、靜水壓力釋放器、氣脹式救生衣、海上撤離系統檢驗報告

依據:《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2011第四篇第三章5.1.5規定:每個氣脹式救生筏、氣脹式救生衣、海上撤離系統應予以檢修,間隔期不超過12個月,但外觀檢查無異常者,經同意可展期到17個月

《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2011第四篇第三章5.1.6規定:除可自行調換的靜水壓力釋放器外

,應予以檢修,間隔期不超過12個月,但外觀檢查無異常者,經同意可展期到17個月


Q5

如果船舶證書或文書可展期,向誰申請?


A


【關鍵詞】船舶檢驗機構、海事機構或CCS

如果符合展期條件,可向相關船舶證書或者文書的核發機構提出展期申請。如

各類船舶法定檢驗證書和可展期設備的檢驗報告向相關船舶檢驗機構提出申請;

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SMC):向海事機構或CCS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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