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發票開具要求的,有以下幾個文件:
![增值稅專票的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這張發票就必須作廢了嗎?](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0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審核人不在發票基本內容之列,28條開票要求中也沒有提到。因此,審核人屬於可填可不填項,更談不上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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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對專票開具的四點要求沒有要求開票人和審核人不一致。
03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第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 營改增後,稅局輔導材料中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和2006 156號文要求一致。
小結:
1、對於發票的開具要求,除了總局專門發文比如:建築服務等業務在開票時需要在發票備註欄填寫相關內容外,均應該以上述文件中的通用內容為準。
2、沒有文件要求專票開票人和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則不存在:“增值稅專票的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這張發票就不能用必須作廢了嗎?”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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