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財稅:關於13項增值稅徵管政策執行口徑(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中科財稅:關於13項增值稅徵管政策執行口徑(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中科財稅:關於13項增值稅徵管政策執行口徑(附解讀)


現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關於加計抵減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於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徵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關於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退(抵)稅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附件)修訂並重新發布(附件1)。

四、關於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註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五、關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的增值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關於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一)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託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以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託發包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簽訂運輸協議,在各自以承運人身份承攬的運輸業務中,互相利用對方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七、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八、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九、關於圍填海開發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關於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決定前的最後一次停牌。

十一、關於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於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二、關於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三、關於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關於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第一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稅申請表

2.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9月

中科財稅:關於13項增值稅徵管政策執行口徑(附解讀)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徵管操作問題。為統一徵管口徑,便於納稅人執行,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範圍

《公告》明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主要考慮:一是遵循增值稅基本規定。納稅人實際接受或負擔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購進項目,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員工以其單位經營活動為目的發生的旅客運輸服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關。二是遵循經濟業務實際。考慮到實際業務中,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時,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務活動,與單位員工工作性質一致。

(二)關於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相關要求。即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三)關於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銜接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遵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二、關於加計抵減

(一)關於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定義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公告》明確,參與計算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同時明確,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關於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以一定時間區間內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佔比是否超過50%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對納稅人在上述區間內銷售額為零的特殊情形,應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公告》進行了明確。具體為:(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關於彙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或者省級財稅部門批准,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以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標準,則彙總納稅範圍內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否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無法適用。

三、關於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為加大對製造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經國務院批准,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放寬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條件。因此,《公告》進一步明確,上述製造業納稅人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稱20號公告)的規定辦理留抵退稅業務。同時,根據調整後的退稅條件,同步修訂並重新發布了20號公告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四、關於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公告》明確,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月(季)銷售額10(30)萬元後,對於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者註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只要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即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比如,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成立,實行按季納稅,2月-3月累計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季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五、關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7年,稅務總局先後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允許稅務機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由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個體司機提供開票便利。同時,按照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明確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需要取得相關運輸資質。由於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資質要求進行了調整,因此,《公告》對代開發票的條件也相應調整為: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關於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艙位承包業務中,對承包方來說,其以承運人身份對外承攬運輸業務,然後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託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於提供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應以承攬該運輸業務向託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對發包方來說,是以運輸工具艙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運輸工具實際提供了運輸服務,因此,發包方應以其向運輸工具艙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均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通過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託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因此,雙方均以換出艙位的方式向對方提供了交通運輸服務,各自應以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築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築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八、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為簡化辦稅流程,優化稅收環境,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確,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九、關於圍填海開發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其圍填海的開工日期可能早於房地產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開工日期。為體現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的政策精神,公平稅負,《公告》明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關於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關於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買入價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下稱53號公告)第五條分別針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和重大資產重組三種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轉讓時確定其限售股買入價做出了明確規定。此外,還存在一種特殊情形,即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形成限售股的買入價確定

5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實踐中,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能出現多次停牌。《公告》明確,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證監會就其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決定前的最後一次停牌。

舉例說明:A上市公司於2017年8月7日宣佈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於當天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復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證監會併購重組委會議審核其申請重大資產重組的通知後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組委表決通過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復牌。9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的決定。鑑於證監會就該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決定前最後一次停牌時間是2018年7月24日,因此,納稅人轉讓A上市公司限售股,應以證監會就其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決定前最後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盤價為買入價。


十一、關於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

進項稅抵扣,應遵循統一的扣稅原則,即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服務所負擔或支付的增值稅額,憑合法有效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實際操作中,所有行業,所有納稅人,都應按照上述普遍性規定自行適用抵扣政策,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實踐中,保險賠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進項稅抵扣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適用政策。

以車險為例,不同的車險業務,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廠之間的交易實質和權利義務不一樣,適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樣。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並支付修理費。這種情況下,由於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

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替被保險人聯繫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並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於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並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下車險賠付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以比照執行。

十二、關於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消費模式的不斷創新,消費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購買食品後打包帶走的這種快速消費方式越來越普遍,但這一消費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納稅人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這一行為本質。因此,為統一徵管口徑,確保“堂食”和“外賣”稅收處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確,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應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三、關於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為確保納稅人按規定正確開具發票,準確適用政策,《公告》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權限進行了規範:自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同時,為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對於符合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後,可在24小時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為明晰稅企責任,確保簡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規定,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原適用稅率發票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即可,但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納稅人若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後,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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