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陝西一企業被處罰

近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陝西省市場監管局轉辦的寶雞市一家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涉嫌違法代理“火神山”註冊商標行為的轉辦函後,當即指派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處理,給予涉事公司警告及一萬元罰款,給予直接負責人警告及2000

據瞭解,收到轉辦函後,執法人員當天即聯繫該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約談,並依法立案,對案件實際代理人王某和申請人西安某食品公司負責人均進行了詳細調查,並調取了有關證據。經立案查明,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寶雞分公司代理人王某在2月13日疫情防控期間,接受了西安某食品公司負責人的委託,為其代理註冊第29、30類(食品類)漢字“火神山”商標,第29、30類漢字“雷神山”商標,並接受了其個人微信轉賬支付的代理費用。立案查處時,“火神山”2件商標申請已經主動撤回,“雷神山”2件商標未繳納申請費用,視為撤回。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漢為抗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新建的醫院名稱,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全民戰“疫”的重要標誌,象徵著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堅定決心。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接受代理除武漢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其他任何組織、機構或個體申請人關於搶注“火神山”、“雷神山”申請商標的行為,不僅損害武漢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的在先權利,更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和感情,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寶雞分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情況,但仍於2020年2月13日接受申請人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代理註冊申請“火神山”、“雷神山”共計4件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和《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請求註冊和運用商標,應當遵從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運用,即不得註冊。

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寶雞分公司警告及一萬元罰款,給予直接負責人王某警告及2000元罰款。

下一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和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將嚴格執行商標法及相關規定,加大對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惡意註冊商標、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不斷優化市場競爭環境。

(C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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