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本法”將修訂

今年是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成立十週年。2011年7月6日,被譽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簡稱《合作區條例》)公佈施行。《合作區條例》明確了前海合作區發展方向,對構建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社會建設促進、法治環境建設等各個方面,起到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但是,隨著前海合作區改革和開發不斷深入,《合作區條例》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和滯後性,亟需修訂。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及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發展的新部署和新要求,進一步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修訂草案)》(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市人大常委會將對其進行審議。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在網上公佈了《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廣泛徵求意見。

《條例(修訂草案)》從治理結構、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社會治理、法治環境等方面對前海合作區進行了規定。修訂草案提到,前海合作區應當在深港合作、共建“一帶一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打造新時代深化改革開放引領區、粵港澳深度合作先行區、國際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國家金融開放試驗區、國際化城市新中心。

▶▶▶前海“基本法”修訂非常必要

近9年來,前海合作區改革和開發不斷深入,《合作區條例》顯現出了一些問題和滯後性。

中央和廣東省、深圳市對前海發展更加關注和重視。2012年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前海,提出了“依託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發展要求。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再次視察前海時對“前海模式”做出重要指示。隨著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相繼發佈,前海被賦予了更多新的歷史使命。前海合作區承擔著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的使命,城區建設節奏與社會建設角色均有轉變,有必要通過修訂《合作區條例》,以立法引領和保障前海的跨越式新發展。近9年來,前海管理局在深港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了系列探索和實踐,需要通過修訂《合作區條例》提供法定依據。

▶▶▶突出創新 為前海二次騰飛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修訂草案)》以深港合作為主題,注重前海合作區內部開發建設創新和現代服務業開放,主要有以下創新點:

一是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在開發建設領域開展大膽創新。借鑑香港工程建設模式,在全國首創允許香港企業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參與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突破並填補了法律法規在永久性建築和臨時建築的區間的法律空白,在全國首創探索“土地立體一級開發”模式。

二是開拓商事登記告知承諾制,規範前海住所託管,推動建立市場化商務秘書服務機制。鼓勵前海合作區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場化商務秘書服務機制。設置了與一般商事登記管理程序不一樣的特殊規定。

三是鼓勵構建與境外專業服務業人才互認機制。授權前海合作區開展境外專業服務業市場準入試點,探索允許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後在前海合作區提供服務。

四是拓寬涉外法律適用國際化,在前海合作區試點域外法律適用。借鑑參考日本、迪拜等國家經驗,擬突破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關係認定的規定,賦予在前海合作區登記註冊設立的港澳臺資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選擇港澳臺地區或者外國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以對接國際多元化商事規則,打造前海合作區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條例(修訂草案)》亮點紛呈

《條例(修訂草案)》共65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重塑前海合作區定位,梳理完善前海合作區管理機構職責,確立前海合作區財政保障方式,採購管理的重構,強化前海合作區廉政監督,支持前海合作區金融綜合監管和跨境金融監管創新,支持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模式創新,聚焦發展前海金融服務、航運等重點產業,創新前海合作區投資促進共聯共享機制,強化誠信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優化法治環境,提供國際化一流法治保障。

具體而言,《條例(修訂草案)》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提供資金保障。前海合作區土地出讓收益應當用於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用途。前海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的、屬於前海管理局資產的產業用房等物業,用於前海合作區的產業扶持、公共服務設施、人才住房等。為前海合作區建設、管理和長遠發展提供全方位的財力支持。

打造前海國際金融城。先行先試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吸引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及重大金融項目等優先在前海合作區佈局,打造前海國際金融城。深化深港澳金融合作,建立健全前海合作區跨境金融政策體系,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探索建設新型綜合保稅區。借鑑國際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通行的規則,在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探索建設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型綜合保稅區。

完善法定機構運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從境外專業人士中選聘。可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限額或者標準,自主決定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內部薪酬分配。可以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機構及其運行機制,密切與香港的合作。

前海合作區的儲備土地由前海管理局統一儲備管理。可創新土地整備收益分配調節機制。創新土地開發模式,在國內率先提出土地1.5 級開發。通過土地短期租賃和限期運營方式,快速建成多個矮層建築群。

稅收激勵政策。在國家稅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試,實施促進人才集聚、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及其他專業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

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對前海合作區教育、醫療、住房等需求予以保障。在教育、醫療、體育、文化、社會保障等方面與香港開展合作,為境外人員在前海合作區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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