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瓦解日本天皇權力?土地關鍵詞:班收法,三一法和寄莊制

前言

日本封建王朝在律令制度不斷髮展完善的情況下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一下子從原來的落後部民制國家成長為具有完整封建君主專制體制的封建國家。

從日本當時與唐朝的頻繁交流來看,雖然日本這邊一直都是處於虛心接受唐文化的姿態,但是雙方的關係明顯在向著平等的國與國之間的外交形態發展,這不僅是因為日本已經建立起來了先進的封建文明,更是因為那種效仿唐朝律令格式的律令制度已經得到了唐朝統治者的承認。

律令制度下的日本封建王朝相繼完成了日本島大部分地區的統一,封建中央王朝的勢力範圍得到了空前的擴大,封建經濟始終在不斷迅速發展。奈良時代是日本封建時期發展最穩定、最迅速的一個時期,這一且繁榮景象的出現都得益於律令制度確定下的以天皇為中心的封建統治集團。但是封建地主的本性始終是難以靠一步步法律條文所能控制的,久而久之地主和貴族的醜陋面貌逐漸暴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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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賤民

封建地主兼併土地現象在王朝建立之初並沒有出現,這主要是因為中央擁有著極強的君主專制體制,並且在律令的規定上都嚴格限制了地主、貴族的土地佔有量。最根本來說就是封建經濟的發展沒有到膨脹的那一步,在這種封建經濟發展的初期能夠憑藉強大的中央集權進行控制土地兼併現象的出現。但是封建經濟終究有騰飛的一天,不然建立起來的封建王朝就是失敗的。

正因如此,封建地主和貴族們在封建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下,開始將擴張的目標轉向了班田制下的廣大自耕農,他們對於與自耕農的土地進行強買強賣,並且私自開墾新的耕地,封建地主和貴族所佔有的土地在不斷擴大,這就使得廣大自耕農的經濟受到了破壞。如此一來,原來穩定的封建小農經濟已經變得十分脆弱,律令制度也就難以繼續發揮它的作用,最終走向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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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的私人武裝

班田收授法下廣大自耕農的沉重負擔

班田收授法是日本律令制時期的一項重要土地分配方案,不僅將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形式層法律層面確立下來,並且保障了整個封建經濟基礎的穩定。原來廣大部民已經獲得了新的人身自由,並且得到了國家分配他們的土地,但是從實際上看來,他們從原來那種依附部主的情況轉變成為國家的依附農。說的明白一點,廣大農民只不過是換了一個對象來剝削他們。

由於封建王朝建立之初將全國的土地全部收歸國有,然後再依據實際情況實行班田收授法,這種授田方式始終難以做到公平公正。首先。封建統治者既然代表著廣大封建地主和貴族的利益,肯定要保障這些群體授田的足量,以免遭到他們的反對。而統治者認為廣大部民已經在封建體制下成為了自耕農,只需要分給他們一定的土地就能夠保證他們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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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農與地主

所以這種擠著地主和貴族土地先行分配的行為,最終導致了國有土地數量上的急劇減少,等到在進行對廣大平民分配之時,經常處於不足量的狀態。農民受到的土地沒有符合授田標準,但是為了生存,也只能進行耕種,畢竟比之前部民制時期要好得多了。但是授田不足的情況下,還要繳納標準的賦稅和勞役,這就大大加重了廣大自耕農的負擔。

在他們不足量的口分田的收入中,每年要將其中的五分之一上交中央當做租庸調賦稅,剩下的還要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在勞役方面,許多人都要經過長途跋涉前往都城或者邊疆地區服役,路上的衣食盤纏全部由服役之人承擔,無非使得本來就已經揭不開鍋的農民更加困苦。在兵役方面,日本當時效仿唐朝的府兵,甲冑自備,所選的都是青壯勞動力,當時流行的一句話是"一人當兵,全家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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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的農民

"三世一身法"導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瘋狂發展

當日本封建王朝基本實現統一之後,便將都城遷移到了大河平原北部的平城京,也就是今天的奈良,由此進入了封建發展黃金時期的奈良時代。奈良時期的日本雖然封建經濟發展迅速,但是這種繁榮經濟背後的危機卻也在不斷顯現,最值得重視的就是封建地主發展的本性—土地兼併。奈良時代之初就已經出現了土地兼併現象,儘管統治者嚴令禁止,但是依然沒能得到實質性解決。

土地兼併有它各方面的原因,從當時來說,廣大自耕農雖然有了自己的土地,但是畢竟授田的數量經常是不夠,在加上要定期繳納固定的租庸調,農民的生活已經支撐不下去了,此外還要自行負擔沉重的勞役。由此大量的自耕農紛紛宣佈破產,他們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土地給封建地主,以便能夠逃脫封建賦稅的繳納,他們沒有了自己的土地,自然也就不需要繳納中央規定的賦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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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軍官

但是沒有土地耕種的話,這些人又要怎麼生活呢?他們為了生存紛紛將自己的土地出售給有錢有勢的封建地主和貴族,然後自己去投奔這些地主和貴族,租種他們的土地,向這些地主和貴族繳納相應的田租,而且不用負擔勞役,因為他們已經脫離了中央政府登記在冊的戶籍,實際上已經成為了那些封建地主和貴族的佃戶。土地兼併現象就此不斷加重,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土地,許多新開墾的土地被投入使用,實際上這些土地是具有私有性質的。

當時的封建統治者也認為現有耕地較少,鼓勵各級人員參加到開墾耕地的活動當中。公元723年出臺的"三世一身法",實際上就是政府承認了土地佔有現狀中的私有制。公元743年政府又出臺了"墾田永世私財法",公開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符合封建法律的。從此以後土地私有制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土地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他們有權自由支配,為後來的莊園制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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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和天皇

寄進莊園制的出現以及律令制國家的解體

在8世紀前中期的兩項默認土地私有的法令出臺後,社會上的土地私有數量越來越多,土地兼併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封建地主和貴族的勢力始終在不斷膨脹,這對於天皇權力地位的威脅越來越大,天皇的權威不再像封建王朝建立之初那樣強大。對於地主和貴族不斷進行土地開墾和土地兼併的現象,中央政府也做出了大肆打壓的努力,但是無濟於事。

中央政府曾經出臺法令規定地主和貴族的私有土地面積最多不能超過500町步,大概就是45000公畝,但是這種法令上的規定在當時來說沒有任何威信可言,沒有按照規定行事。對此天皇也無能為力,隨著土地私有制的不斷髮展,甚至連天皇已經成為了大封建地主,他本人所佔有的土地就多達3000町步,有2700000公畝之多,這樣龐大的土地佔有數量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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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土地的農民

既然改變不了現狀,日本封建統治集團也就放棄了各種限制法令,甚至在當時土地兼併現象已經成為了一種默認合法化的封建地主經濟擴張的方式。不僅買賣的公田和開墾的私田全部變成了私人所有,就連原來分配給官員、貴族的公田,限期歸還國家的政策也已經被拋棄,成為名副其實的私田。8世紀末以天皇為代表的封建大地主和大貴族,將他們佔有的大量私田統統建立起莊園形式。

這種莊園具有極強的自我生存、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實力,他們僱傭廣大失去土地自耕農,讓他們成為自己的佃戶,每年收取賦稅。皇族、貴族和寺院的莊園還有著"不輸、不入"的政治經濟特權,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脫離了國家政治和法律的約束。正因如此,其他勢力較小的地主和貴族紛紛將自己的莊園寄進給這些強大封建主和貴族手中,以便尋求保護。公元10世紀之後,這種獨具封建特色的寄進莊園制度發展起來,律令制體系徹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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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主的府邸

評價

日本封建時期不斷髮展完善的律令體系,為封建王朝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律令體系誕生於封建王朝,也最終瓦解於封建王朝的快速發展,律令體系的存在時間充分證明了它對於封建王朝建立和發展初期階段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當封建經濟不斷髮展之時,便開始不能當做絕對的法律法規去執行了。

這並不是說,封建王朝越發展越不需要法律的約束,主要是因為律令制更加強調的是那種以天皇為絕對領導核心的封建官僚體制和以小農經濟為主要形態的封建經濟,律令制所體現出來的這兩種原則雖然是封建王朝建立初期的主要形式,但是卻不是封建王朝迅速發展中的主要形式。

隨著土地兼併現象和土地私有現象的不可抑制,封建地主和貴族的勢力始終在不斷膨脹,他們作為原來天皇的附庸群體,在此時卻已經成為了封建王朝重要的經濟支柱,因此他們的重要性對於天皇來說不言而喻。久而久之,

這些擁有強大封建經濟力量的地主和貴族,逐漸在封建官僚體系中掌握了重要官職,開始左右封建王朝的政治,天皇的權力逐漸被削弱。

這樣一來,強調天皇權力的律令制自然就已經不適合時代發展的需要,尤其是不適合那些已經佔據封建王朝重要地位的封建主和貴族的需要,最終被絕對的政治和經濟勢力所淘汰。寄進莊園從此掌握了國家重要的經濟大權,他們實際上成為封建經濟的主要形態,不久之後這些莊園主相繼掌握了國家的政治大權。他們開始忽視天皇的存在,憑藉強大的政治、經濟特權干預朝政,由此開啟了日本封建時期攝關政治,整個封建王朝陷入了天皇與這些攝關家的爭鬥當中。


參考文獻:《類聚三代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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