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瓦解日本天皇权力?土地关键词:班收法,三一法和寄庄制

前言

日本封建王朝在律令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情况下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下子从原来的落后部民制国家成长为具有完整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封建国家。

从日本当时与唐朝的频繁交流来看,虽然日本这边一直都是处于虚心接受唐文化的姿态,但是双方的关系明显在向着平等的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形态发展,这不仅是因为日本已经建立起来了先进的封建文明,更是因为那种效仿唐朝律令格式的律令制度已经得到了唐朝统治者的承认。

律令制度下的日本封建王朝相继完成了日本岛大部分地区的统一,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范围得到了空前的扩大,封建经济始终在不断迅速发展。奈良时代是日本封建时期发展最稳定、最迅速的一个时期,这一且繁荣景象的出现都得益于律令制度确定下的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统治集团。但是封建地主的本性始终是难以靠一步步法律条文所能控制的,久而久之地主和贵族的丑陋面貌逐渐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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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贱民

封建地主兼并土地现象在王朝建立之初并没有出现,这主要是因为中央拥有着极强的君主专制体制,并且在律令的规定上都严格限制了地主、贵族的土地占有量。最根本来说就是封建经济的发展没有到膨胀的那一步,在这种封建经济发展的初期能够凭借强大的中央集权进行控制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但是封建经济终究有腾飞的一天,不然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就是失败的。

正因如此,封建地主和贵族们在封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开始将扩张的目标转向了班田制下的广大自耕农,他们对于与自耕农的土地进行强买强卖,并且私自开垦新的耕地,封建地主和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在不断扩大,这就使得广大自耕农的经济受到了破坏。如此一来,原来稳定的封建小农经济已经变得十分脆弱,律令制度也就难以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最终走向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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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的私人武装

班田收授法下广大自耕农的沉重负担

班田收授法是日本律令制时期的一项重要土地分配方案,不仅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形式层法律层面确立下来,并且保障了整个封建经济基础的稳定。原来广大部民已经获得了新的人身自由,并且得到了国家分配他们的土地,但是从实际上看来,他们从原来那种依附部主的情况转变成为国家的依附农。说的明白一点,广大农民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对象来剥削他们。

由于封建王朝建立之初将全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然后再依据实际情况实行班田收授法,这种授田方式始终难以做到公平公正。首先。封建统治者既然代表着广大封建地主和贵族的利益,肯定要保障这些群体授田的足量,以免遭到他们的反对。而统治者认为广大部民已经在封建体制下成为了自耕农,只需要分给他们一定的土地就能够保证他们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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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农与地主

所以这种挤着地主和贵族土地先行分配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国有土地数量上的急剧减少,等到在进行对广大平民分配之时,经常处于不足量的状态。农民受到的土地没有符合授田标准,但是为了生存,也只能进行耕种,毕竟比之前部民制时期要好得多了。但是授田不足的情况下,还要缴纳标准的赋税和劳役,这就大大加重了广大自耕农的负担。

在他们不足量的口分田的收入中,每年要将其中的五分之一上交中央当做租庸调赋税,剩下的还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在劳役方面,许多人都要经过长途跋涉前往都城或者边疆地区服役,路上的衣食盘缠全部由服役之人承担,无非使得本来就已经揭不开锅的农民更加困苦。在兵役方面,日本当时效仿唐朝的府兵,甲胄自备,所选的都是青壮劳动力,当时流行的一句话是"一人当兵,全家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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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的农民

"三世一身法"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疯狂发展

当日本封建王朝基本实现统一之后,便将都城迁移到了大河平原北部的平城京,也就是今天的奈良,由此进入了封建发展黄金时期的奈良时代。奈良时期的日本虽然封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这种繁荣经济背后的危机却也在不断显现,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封建地主发展的本性—土地兼并。奈良时代之初就已经出现了土地兼并现象,尽管统治者严令禁止,但是依然没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土地兼并有它各方面的原因,从当时来说,广大自耕农虽然有了自己的土地,但是毕竟授田的数量经常是不够,在加上要定期缴纳固定的租庸调,农民的生活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此外还要自行负担沉重的劳役。由此大量的自耕农纷纷宣布破产,他们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土地给封建地主,以便能够逃脱封建赋税的缴纳,他们没有了自己的土地,自然也就不需要缴纳中央规定的赋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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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军官

但是没有土地耕种的话,这些人又要怎么生活呢?他们为了生存纷纷将自己的土地出售给有钱有势的封建地主和贵族,然后自己去投奔这些地主和贵族,租种他们的土地,向这些地主和贵族缴纳相应的田租,而且不用负担劳役,因为他们已经脱离了中央政府登记在册的户籍,实际上已经成为了那些封建地主和贵族的佃户。土地兼并现象就此不断加重,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许多新开垦的土地被投入使用,实际上这些土地是具有私有性质的。

当时的封建统治者也认为现有耕地较少,鼓励各级人员参加到开垦耕地的活动当中。公元723年出台的"三世一身法",实际上就是政府承认了土地占有现状中的私有制。公元743年政府又出台了"垦田永世私财法",公开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符合封建法律的。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自由支配,为后来的庄园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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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和天皇

寄进庄园制的出现以及律令制国家的解体

在8世纪前中期的两项默认土地私有的法令出台后,社会上的土地私有数量越来越多,土地兼并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封建地主和贵族的势力始终在不断膨胀,这对于天皇权力地位的威胁越来越大,天皇的权威不再像封建王朝建立之初那样强大。对于地主和贵族不断进行土地开垦和土地兼并的现象,中央政府也做出了大肆打压的努力,但是无济于事。

中央政府曾经出台法令规定地主和贵族的私有土地面积最多不能超过500町步,大概就是45000公亩,但是这种法令上的规定在当时来说没有任何威信可言,没有按照规定行事。对此天皇也无能为力,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甚至连天皇已经成为了大封建地主,他本人所占有的土地就多达3000町步,有2700000公亩之多,这样庞大的土地占有数量令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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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土地的农民

既然改变不了现状,日本封建统治集团也就放弃了各种限制法令,甚至在当时土地兼并现象已经成为了一种默认合法化的封建地主经济扩张的方式。不仅买卖的公田和开垦的私田全部变成了私人所有,就连原来分配给官员、贵族的公田,限期归还国家的政策也已经被抛弃,成为名副其实的私田。8世纪末以天皇为代表的封建大地主和大贵族,将他们占有的大量私田统统建立起庄园形式。

这种庄园具有极强的自我生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实力,他们雇佣广大失去土地自耕农,让他们成为自己的佃户,每年收取赋税。皇族、贵族和寺院的庄园还有着"不输、不入"的政治经济特权,也就是说他们已经脱离了国家政治和法律的约束。正因如此,其他势力较小的地主和贵族纷纷将自己的庄园寄进给这些强大封建主和贵族手中,以便寻求保护。公元10世纪之后,这种独具封建特色的寄进庄园制度发展起来,律令制体系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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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主的府邸

评价

日本封建时期不断发展完善的律令体系,为封建王朝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律令体系诞生于封建王朝,也最终瓦解于封建王朝的快速发展,律令体系的存在时间充分证明了它对于封建王朝建立和发展初期阶段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封建经济不断发展之时,便开始不能当做绝对的法律法规去执行了。

这并不是说,封建王朝越发展越不需要法律的约束,主要是因为律令制更加强调的是那种以天皇为绝对领导核心的封建官僚体制和以小农经济为主要形态的封建经济,律令制所体现出来的这两种原则虽然是封建王朝建立初期的主要形式,但是却不是封建王朝迅速发展中的主要形式。

随着土地兼并现象和土地私有现象的不可抑制,封建地主和贵族的势力始终在不断膨胀,他们作为原来天皇的附庸群体,在此时却已经成为了封建王朝重要的经济支柱,因此他们的重要性对于天皇来说不言而喻。久而久之,

这些拥有强大封建经济力量的地主和贵族,逐渐在封建官僚体系中掌握了重要官职,开始左右封建王朝的政治,天皇的权力逐渐被削弱。

这样一来,强调天皇权力的律令制自然就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合那些已经占据封建王朝重要地位的封建主和贵族的需要,最终被绝对的政治和经济势力所淘汰。寄进庄园从此掌握了国家重要的经济大权,他们实际上成为封建经济的主要形态,不久之后这些庄园主相继掌握了国家的政治大权。他们开始忽视天皇的存在,凭借强大的政治、经济特权干预朝政,由此开启了日本封建时期摄关政治,整个封建王朝陷入了天皇与这些摄关家的争斗当中。


参考文献:《类聚三代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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