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更正補充公告

證券代碼:600261 證券簡稱:陽光照明 公告編號:2020-01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股東大會有關情況

1.原股東大會的類型和屆次:

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

2.原股東大會召開日期:2020年5月8日

3.原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二、更正補充事項涉及的具體內容和原因

公司於2019年4月18日披露了《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0-015), 由於工作人員失誤,通知中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填寫錯誤,現予以更正。

原公告為: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及投票股東類型

1、各議案已披露的時間和披露媒體

上述議案1、3、4、5、6、7、8、9、10、11、12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上述議案2、13已經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2020年4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內容。

2、特別決議議案:無

3、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議案7、議案8、議案9、議案10、議案11、議案12

4、涉及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議案:無

應迴避表決的關聯股東名稱:無

5、涉及優先股股東參與表決的議案:無

三、股東大會投票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既可以登陸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通過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進行投票,也可以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網址:vote.sseinfo.com)進行投票。首次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進行投票的,投資者需要完成股東身份認證。具體操作請見互聯網投票平臺網站說明。

(二)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如果其擁有多個股東賬戶,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或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三)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絡投票平臺或其他方式重複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四)股東對所有議案均表決完畢才能提交。

現更正為:

上述議案1、3、4、5、6、7、8、9、10、11、12、13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上述議案2、14已經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2020年4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內容。

2、特別決議議案:無

3、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議案7、議案8、議案9、議案10、議案11、議案12、議案13

(五)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詳見附件2

三、除了上述更正補充事項外,於 2020年4月18日公告的原股東大會通知事項不變。

四、更正補充後股東大會的有關情況。

1.現場股東大會召開日期、時間和地點

召開地點: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號公司一樓會議室

2.網絡投票的系統、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

網絡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至2020年5月8日

採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3.股權登記日

原通知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不變。

4.股東大會議案和投票股東類型

特此公告。

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2: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說明

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單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8日召開的貴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普通股數:

委託人持優先股數:

委託人股東帳戶號:

委託人簽名(蓋章): 受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委託人應在委託書中“同意”、“反對”或“棄權”意向中選擇一個並打“√”,對於委託人在本授權委託書中未作具體指示的,受託人有權按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

附件2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說明

一、股東大會董事候選人選舉、獨立董事候選人選舉、監事會候選人選舉作為議案組分別進行編號。投資者應針對各議案組下每位候選人進行投票。

二、申報股數代表選舉票數。對於每個議案組,股東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該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等的投票總數。如某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該次股東大會應選董事10名,董事候選人有12名,則該股東對於董事會選舉議案組,擁有1000股的選舉票數。

三、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投票,既可以把選舉票數集中投給某一候選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組合投給不同的候選人。投票結束後,對每一項議案分別累積計算得票數。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採用累積投票制對進行董事會、監事會改選,應選董事5名,董事候選人有6名;應選獨立董事2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有3名;應選監事2名,監事候選人有3名。需投票表決的事項如下:

某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收盤時持有該公司100股股票,採用累積投票制,他(她)在議案4.00“關於選舉董事的議案”就有500票的表決權,在議案5.00“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議案”有200票的表決權,在議案6.00“關於選舉監事的議案”有200票的表決權。

該投資者可以以500票為限,對議案4.00按自己的意願表決。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給某一位候選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組合分散投給任意候選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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