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四個關鍵問題

一、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離婚案件中,從以上幾點考慮,可以大大增加離婚勝訴率。

離婚案件中的四個關鍵問題


二、離婚案件中,子女一般由哪方撫養?有哪些原則可以考慮?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2.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4.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5.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6.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7.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8.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9.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1.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2.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3.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離婚案件中的四個關鍵問題


三、離婚案件中,撫養費的問題如何確定?給付期限是多久?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1.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四、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