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通報批評*ST秋林控股股東

中證網訊(記者周松林)上交所4月28日公佈紀律處分決定,對*ST秋林(600891)控股股東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查明,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黃金)為*ST秋林的控股股東。截至2018年11月28日,頤和黃金通過公司2010年實施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75.33萬股,佔總股本的4.17%;並通過其一致行動人天津嘉頤實業有限公司與黑龍江奔馬投資有限公司分別間接持有公司37.59%與10.36%的股份,合計持股佔公司總股本52.12%。

2019年6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稱,2018年11月29日,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根據自然人郭鐵良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頤和黃金持有的310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5%;2019年5月15日,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根據張小華、李玉紅等人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頤和黃金持有的616.4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對於上述減持行為,經監管提醒督促後,公司才於2019年6月5日在減持事項工作函回覆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表示,頤和黃金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但頤和黃金先後2次在未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即發生減持行為,合計變動股份數量達到公司總股本的1.5%,數量較大,且均未及時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時。

據披露,頤和黃金曾在異議回覆中提出申辯,認為所持股份是被法院強制賣出,屬於不知情被動賣出。對此,上交所認為,頤和黃金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相關規則明確規定,控股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並及時予以信息披露。頤和黃金對此理應知悉並應當嚴格遵守。而根據公司回覆公告及上交所核查,頤和黃金作為訴訟被告,經法院一審判決被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頤和黃金提起上訴後,法院二審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已向被執行人頤和黃金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文件。頤和黃金參與了相關案件的一審、二審程序,對於判決結果及所持股份將因強制執行而賣出理應知情,並應當根據相關規則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而本次減持系因法院強制執行賣出股份所致,相關情節已酌情予以考慮。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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