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醫用口罩等又不用商檢了!

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於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1)對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並註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註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

溫馨提示: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徵即生產製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2)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後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和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3)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4)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後,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鄭重提示: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質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

小工具

醫療物資國內外質量安全標準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

—總署概況—商品檢驗司—政策法規”欄目查詢(不定期更新),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國家(地區)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第三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國和國外部分國家(地區)防疫醫療物資質量安全標準和主要項目(第一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裝運前檢驗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國家

裝運前檢驗範圍

塞拉利昂

每批次價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貿易性質商品

埃塞俄比亞

每批次價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貿易性質商品

伊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產品目錄》中第25-29、31-97章,海關監管條件為B,檢驗檢疫類別為N的所列產品。

也門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HS編碼)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產品。

企業是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海關依法實施檢驗監管。出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將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