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誤解,應該是把“破產”等同於企業完蛋了等同於債權打水漂了(雖然多數情況下是這樣子的,捂臉)。
國外的破產法我不清楚,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單說一說吧。
在現行的企業破產製度下,對於啟動破產程序的條件還是比較寬鬆的,只要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就可以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但這其實並不等於企業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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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個,破產程序下,其實包含了重整、和解、清算三種類型。
簡單來說,重整,就是通過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出售資產、剝離不良、債務重組、引入投資者等)讓企業恢復正常,類似於把危重病人(資不抵債的企業)送醫(法院)搶救,爭取把人救過來。把病人送醫的人,可以是病人自己(企業),可以是家屬(股東),也可以是旁人(債權人)。
和解,就是債權人與企業通過某種方式(債務豁免、債務重組、債轉股等)減輕當前債務壓力來恢復企業正常經營,類似於給重病人上呼吸機打強心針。
清算,就是把企業資產負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清清盤,八戒所言“分行李”是也。
可見,在破產重整、和解階段,企業都還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只是各方都可能得付出一些代價。在債權人而言,這個代價可能是金錢(如豁免部分債務),可能是時間(如債務展期),還可能是未來的風險(債轉股);對於企業而言,這個代價可能是棄車保帥(出售優質資產)、可能是刮骨療毒(剝離不良資產)、甚至還可能是飲鴆止渴(可能需要揹負更為龐大的未來負債);對於股東來說,代價一般是攤薄股權乃至喪失企業控制權。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自然皆大歡喜,而失敗的時候,就要進入“分行李”的清算階段了,這時候企業才是真的沒救了。但即便是在清算階段(儘管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說債權人一定會遭受損失,仍然存在企業資產處置所得大於債務的可能(例如原本已經計提損失的大額陳年老帳突然收回、原本無人問津的開發項目因政策調整突然炙手可熱,等等)。
通常來說,在絕大多數(99%以上)破產案件都會先走一遍重整/和解程序,直接進清算的案例極為罕見(一般是企業未清算即已告實際解散,之後又因某種原因需要走一遍程序)。因此,很多時候看到新聞寫某某企業被裁定破產,其實只是裁定受理破產申請,開始重整,並不是真的GG了。
另外,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企業,由於其特殊性,除了正常的重整、和解、清算程序,還有接管和託管兩種特殊程序,這裡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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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業,由於會涉及到成千上萬金融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國家對於其破產是非常慎重的。首先,許多金融企業(尤其是銀行、保險)是永續經營的,永續經營就意味著企業不會到期自主清算;其次,為了防止金融企業破產形成的社會動盪,有必要對其破產設置一個風險緩釋措施,而這種風險緩釋措施,包括了保險手段及特殊處置程序。
保險手段(包括各種準備金在內),就是強制設立一個特殊的保險來應對金融企業破產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比如大家熟知的“存款保險”,還有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證券公司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等,都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特殊處置程序,就是接管和託管,兩者都是在金融機構最終打出GG前,通過一定的措施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不會遭受重大損失。
接管,不一定是金融機構要破產,只要監管機構認為這家金融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就可以實施接管。顧名思義,接管就是監管者親自上陣接過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權限,董事會和管理層不再有權力,除常規經營事項外,其餘重大事項均應報接管組裁定。接管程序主要目的是消除金融機構的重大風險,因此一旦監管機構認為風險已經可控,接管就會停止,企業不用破產。最近的一個接管的例子,就是年初保監會監管了安邦保險。
託管與接管類似,只不過不是監管者親自上陣管理,而是託付給一個第三方(一般是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同業機構)來行使管理權。在託管程序下,受託方一般會把被託管機構納入自身的管理規則和管理程序下,被託管機構的債權債務由受託人承擔。最終的結局基本上就是受託人吃掉被託管者。託管的例子,銀行有海南發展銀行被託管給工行(結局是債權債務和全部業務給工行,海發GG),券商有大鵬證券被託管給長江證券(結局是債權債務和業務給長江,大鵬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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