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门诊有位患者向我咨询,她近几天感冒了,有点咳嗽,就诊时医生开了止咳糖浆。她突然想起几个月前家里还有没喝完的止咳糖浆,问我能否继续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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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药品才能保证在有效期内有效。药品启封后或者没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其有效期就会大大缩短。
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盒子、打开瓶盖等开始使用时,则不再适合长期保存,且应及时使用。那么打开的药品还能存放多久呢?
1.口服糖浆
糖浆拆封后需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已经拆封的糖浆剂即使在有效期内,建议夏季一个月内使用,冬季三个月内使用。因为糖浆等液体类制剂易滋生细菌,性质也相对不够稳定。再次服用时应在光亮处观察溶液是否澄清,如果出现气泡、变色、结晶或有沉淀物,表明已经变质不能再服用。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和乳剂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在室温下保存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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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卫生间往往湿度大,温度也不易控制,容易使药品潮解而丧失药效;片剂和胶囊:不能放在冰箱的冷藏室里,因为药片与胶囊容易受潮而失效。液体制剂:不需要放在冰箱内,在室温下保存即可。因为大部分液体制剂在过低的温度下,可能会降低药物的溶解度,糖浆中糖分也容易析出结晶,导致药物浓度与原先标注的不符。
2.干混悬剂
口服混悬液加水配制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在冰箱中冷藏保存,严禁冻存。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下,保存14天后应抛弃。
3.颗粒剂
由于颗粒剂开封后容易受潮,同样按照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要求,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建议一个月内使用完。若出现吸潮、结块等现象,则不宜继续使用。
4.滴眼剂、眼膏剂
滴眼液、眼膏剂等眼用制剂拆封后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周。若药品性状发生变化,出现絮状、沉淀等,则不宜再使用。
目前,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已有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开启后使用期最多不超过 4 周。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眼用制剂的使用期限较短,应特别留意说明书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如氨碘肽滴眼液,开启使用期限仅为10天。冲洗剂开启后应立即使用,未用完的应弃去。
5.胰岛素
室温下阴凉处保存,可保存28天。一般已启用的胰岛素不必再放入冰箱冷藏,因反复剧冷剧热易造成胰岛素变性失效,更不能将装上笔芯的胰岛素笔放入冷藏室内。
对于胶囊、滴丸等药品容易吸潮,开封后应尽快服用完毕,一般应在3个月至半年内用完。
对于未开启的或有单剂量独立内包装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开封前的保存期可至药品标示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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