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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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恩施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施市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施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涉嫌高利转贷案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工商联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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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谢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用房地产作抵押,以承包某房地产开发辅助工程为虚假贷款理由,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人民币600万元。2013年11月,银行给谢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30万元。谢某收到贷款后,将其中200万元转贷给贺某夫妇,300万元转贷给恩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55631.56元。2016年11月,谢某按时结清了该笔贷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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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帮助谢某的企业复工复产,拟对谢某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承办检察官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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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谢某的行为没有对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其本人认识深刻、诚恳悔过,同意检察机关对谢某不起诉。”省人大代表杨镇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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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负责多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人坦诚,做事踏实,因不懂法犯下错误,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考量,同意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州工商联徐华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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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眼下正是其公司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对谢某不起诉是对企业的一种帮扶。”人民监督员谢玲说。


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这件事给了我深刻教训,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悔罪和感谢落到实处,实实在在地守法经营,带动企业全体员工复工复产,把企业管理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履行好一个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谢某诚恳地说。


“希望谢某以此为戒,尊法学法,守法经营,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达产,以感恩之心回报社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本强主持公开审查活动时表示,检察机关将与谢某保持联系,跟踪监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利川市检察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强化对涉市场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依法办理了一批涉企刑事案件,其中

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 孙国智 向倩

转自 |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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