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弼時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通過法官耐心細緻多方聯繫查證,該案得以成功調解。
原告伏某起訴被告彭某,要求其歸還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元。收到此案後,負責送達的書記員立即對此案進行送達,根據伏某提供的電話打給彭某時,彭某卻說沒有這回事,自己不叫彭某。
原告伏某與被告彭某系同村村民,伏某出具的借條中,借款人的名字為彭某甲,聯繫方式也是彭某的聯繫方式,現被告不承認,讓原告非常氣憤,卻又無可奈何。承辦法官得知此情況,與彭某住所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繫,該工作人員表示此人系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找到彭某,並告知如果一經查實他確實是借條上的借款人,又拒不承認,會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彭某聽後,立即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表明,自己其實就是借條上的彭某甲,只是彭某甲是他的曾用名,後來自己改名彭某以後,身邊的人還是習慣叫他之前的名字。
經過承辦法官主持的庭前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彭某分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示:借條是我們追討借款的重要依據,在立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證複印件,核對無誤後,才能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使用“小名”、“外號”、“化名”等都有可能會出現借款人賴賬的情況。借款人如果更換姓名,仍能夠通過相關途徑查實其曾用名。而作為借款人,也應當誠信,勿以此為藉口,逃避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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