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研習」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民商研習」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該規定對於破產清算案件的適用並無太大爭議,但在破產重整案件的適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探討。

  一、如何考察管理人為破產重整作出的實際貢獻

  確定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報酬,除需考察案件複雜性、管理人勤勉程度等與破產清算案件相同的內容外,還需考察管理人對企業重整作出的實際貢獻,實踐中對此如何評判並無明確標準,但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管理人在制訂重整計劃草案中發揮的作用。破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若重整計劃草案不是由管理人制訂或管理人發揮作用較小,則可視為管理人對重整貢獻較小,適當降低管理人報酬。二是考察破產重整經營方案可行性。對此可從管理人是否找準企業陷入破產困境的原因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是否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預計經營收益與市場行情的匹配度、聽取行業專業人員意見等方面予以考量。三是考察管理人在引進戰略投資人等方面的貢獻。能否引入外部力量往往是企業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這一點可作為考量其對重整貢獻的重要內容。四是管理人與債權人等的談判成效。爭取債權人等表決通過重整計劃是一場艱辛複雜的談判過程,管理人的談判思路是否清晰、方法是否得當、成效如何等,都可作為評價管理人對重整貢獻的依據。五是徵詢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徵求意見可通過抽樣調查、債權人會議收集等方式進行。

  二、計算管理人報酬的基數如何確定

  我國確定管理人報酬採用的是按標的計費的方式,以“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為基數,按不同比例超額累進計算,此標準在破產清算案件中容易掌握,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卻難以把握。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最終清償額作為確定管理人報酬基數為宜。首先,若企業重整成功,債權人獲得的所有清償皆是基於重整計劃的有效制訂、表決批准、監督實施,這與管理人的勞動付出密不可分,管理人收取對應報酬理所應當;其次,以此為基數更能體現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的價值作用,更有利於激勵管理人推動重整,若計酬基數與清算無異,將極大影響管理人積極性。再次,根據債務人現有可供清償財產價值作為確定基數以避免管理人提前收取高額報酬,但最終重整執行不能的擔心可通過合理制訂分階段收取方案等方式解決,不應作為限制管理人計酬基數的理由;最後,以重整計劃制定的最終清償額為計酬基數更符合《規定》第二條“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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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確定管理人分階段收取報酬需注意的問題

  破產案件審理週期普遍較長,管理人收取報酬,大多采取分階段的方式。破產重整案件中裁定批准重整計劃是一個重要節點,如何確定此階段管理人報酬是實務一大難點。重整計劃草案的批准只是向重整邁出了關鍵一步,企業尚未重整成功,在重整計劃草案設定的償債承諾尚未兌現的情形下,此時管理人若收取大部分報酬欠妥,為避免後續重整執行不能而管理人已提前收取高額報酬的情況,此時以債務人現有可供清償財產價值作為此階段管理人收取報酬的基數較為妥當,也為以後重整執行不能轉清算留有退路。對於其餘報酬的收取,由於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往往較長,不宜安排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收取,可按年度逐年分攤,同時注意與償債計劃適度呼應。

  四、擔保債權人的受償如何確定管理人報酬

  破產重整案件中,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計算基數即“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是否包含擔保物價值不應簡單參照破產清算案件中的做法將擔保物價值排除在外,而應考慮擔保債權人在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案件中受償的差異性分類處理。重整案件中,設定擔保的財產往往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重要資源,擔保債權人的受償往往不是基於擔保物的變現,而是來源於企業重整經營。根據重整計劃,若擔保債權人的受償是對擔保物變價(拍賣、變賣等)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該部分受償不應納入確定管理人報酬基數的“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中。若擔保債權人的受償不是基於對擔保物的變價,而是重整經營收益,則該部分清償額應納入“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因為該部分重整經營收益體現了管理人對重整的貢獻。

  五、管理人可否對監督期單獨主張費用

  實踐中,管理人往往會以重整程序已經終止,而其仍要在監督期內履行監督職責為由單獨主張監督費用,筆者認為此費用不應得到支持:首先,一個完整的重整程序包括重整計劃的制訂、表決、批准與執行,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本就是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一部分,其勞動對價應在管理人報酬中一併體現,不應單獨割裂開來。若管理人在個案中履行監督職責工作量較大,可適當提高計酬比例予以調節。其次,管理人收取監督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有重複計酬之嫌,禁止重複計酬是確定管理人報酬的一項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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