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Q&A——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規定減按2%徵收的,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

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規定減按2%徵收的,現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徵收率",所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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