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如果一枚註冊商標被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那麼該商標權利人就失去該商標權,不再具有商標權。那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

可能很多人覺得,“商標權取得在前,無效宣告在後,何況商標權由商標局核准授予,所以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並不構成侵權,對商標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不應再進行追究。”智小鹿告訴你,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

商標被無效,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對於商標被無效宣告,其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商標法第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因違反商標法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而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依據上述法規,被無效宣告的商標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即不論商標無效宣告前後,原商標權利人都視為未曾擁有過商標權,合法使用在後商標的法律基礎已經喪失,據此智小鹿認為,判斷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就要看原商標權利人在註冊時是否惡意攀附、搶注等存在主觀過錯,和在註冊後的使用是否合法這兩方面去考量。

我們一起看看相關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斷“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的呢。

法官:無效宣告前的註冊和使用是否存在惡意

A公司在先註冊“閩和”文字及圖的圖文商標,被告B公司在後註冊“閩禾”文字及圖的圖文商標,雙方商標均使用在第6類的鋁製產品。A公司以商標近似為由對B公司的“閩禾”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經審查裁定對乙公司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該無效爭議又經行政訴訟,法院對商評委所作宣告無效的裁定予以維持。


A公司在先註冊“閩和”文字及圖的圖文商標,被告B公司在後註冊“閩禾”文字及圖的圖文商標,雙方商標均使用在第6類的鋁製產品。A公司以商標近似為由對B公司的“閩禾”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經審查裁定對乙公司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該無效爭議又經行政訴訟,法院對商評委所作宣告無效的裁定予以維持。


B公司認為商標成功註冊後,其對商標的使用系在商標有效期間,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


法官回應本案中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通過無效程序解決,其中一方商標被宣告無效後,對於其在無效宣告前的註冊和使用是否合法進行判斷,惡意註冊並進行商標使用的行為構成侵權。

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該具體分析商標權利人註冊和使用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比如是否存在惡意註冊、搶注、搭便車、攀附知名度,註冊前接觸到糾紛商標的可能性,使用時是否合法等。對此,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提出: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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