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者和醫護人員如何應對不確定風險?

醫療機構管理者和醫護人員如何應對不確定風險?

——以醫療糾紛案例——

君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負責人

張文波律師

人生的本質是不確定性,但人性卻追求確定性。對於醫療服務領域而言,醫療風險是不可迴避的問題,那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最大的風險—醫療糾紛呢,從而實現醫療產業的動態穩定性和經營可持續性。

近日,醫療律師、連續創業者與投資人張文波受診鎖界、喬康診所學院邀請,與各位醫療同行、律師同行等分享了從事醫療律師經辦的一些醫療糾紛案件,以醫療個案科普醫療經營常識,讓醫療糾紛處理更簡單,當然核心目的為了規避醫療執業風險。

首先,醫療機構股東層、管理層、執行層,從上到下需要熟知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該制度也是在醫療損害鑑定中被引用最多的。違反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對於基層醫療機構來說,不僅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會面臨刑事責任。接下來張律師以案例的方式為大家講解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涉及最多的五項制度:首診負責制、病歷書寫規範、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查對制度等

首診負責制與危急重患者搶救制度問題

某診所首診中,對患兒疾病的診斷及病情預後估計不足,被判賠償13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診所未對患兒進行詳細的病史詢問及嚴格的體格檢查,憑經驗、感覺診斷支氣管哮喘,無必要的醫療記錄文件,對患兒疾病的診斷及病情預後估計不足,未及時書面告知患兒家屬到有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就診,輸液場所無基本的搶救設備,當患兒病情突然變化,出現危象時,無有效的搶救條件和措施,其醫療過錯考慮為誘發、輔助因素。

病歷書寫規範問題

患兒因咳嗽到某中醫診所治療,該診所予以霧化治療。次日患兒出現發熱,診所予以霧化治療後回家,當天17時,患兒第三次帶至診所做霧化治療回家。凌晨2-3時許,患兒嘴唇發紫、面色發白,在送醫途中死亡。後法院認為該診所存在未書寫病歷、體格檢查不仔細、僅給予霧化處理等醫療過失行為,判決診所承擔17萬餘元的賠償責任。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與查對制度

林某到梧州某診所治療,主訴咳嗽、多痰多日。被診斷為支氣管炎、肺部感染,並給予頭孢呋辛、地塞米松、鹽酸氨溴索等靜脈滴注。當第1瓶頭孢呋辛滴注約5分鐘時,林某出現不適,呼叫醫生。經120出診搶救,當日下午18點27分,搶救無效後死亡。梧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梧衛醫罰[2017]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梧州某診所於2017年5月26日晚在未配備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的情況下開展靜脈用藥業務。司法鑑定意見認為該診所在為患者林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超範圍執業、用藥前未詢問患者過敏史、未皮試直接使用頭孢呋辛鈉、搶救不規範的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法院判決該診所承擔全責,賠償原告57萬餘元。

醫療行為過程總體而言有六個環節:問診、檢查、會診、治療、轉診、回訪。醫療診療行為是連續動態的,醫療損害鑑定的專家判斷過錯與否責任大小的認定標準卻是靜態的,外加醫療損害後果與診療行為一般是多因一果,很少出現一因一果,故醫療損害鑑定結果往往不符合各方期望值,因此我們醫療律師存在的價值就是發生時提供一種頭腦風暴,提供過錯與否、責任大小、賠償金額三方面判斷力的評估價值及跟蹤持續性優化該問題所涉及到醫療合規漏洞的顧問跟蹤優化價值。

醫療律師張文波在十年多醫療風險控制實務經驗最大的體會就是醫療質量是動態“管”出來的,醫療安全是動態持續“查”出來的。醫療機構經營過程中,只有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貫穿始終,才能讓病患得到病痛解除、讓醫護團隊得到價值歸屬感、讓股東與核心骨幹的投資得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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