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一、疫情之殤

2020年是一個庚子年,彷彿如過去兩個庚子年一般並不是特別太平。一場從湖北武漢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春節前後迅速蔓延至全國。疫情直接造成死亡人數637名。受疫情影響,在2月3日開盤的第一天,上證指數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35%,創業板指數下跌6.85%。除了醫療、醫藥相關板塊,大部分上市公司一片慘淡,累計超過3000支個股跌停。

然而,更殘酷的是在零售、餐飲、旅遊、娛樂等行業的中小企業。有專業機構初步測算,零售、餐飲、旅遊、娛樂等行業在春節期間的市場規模約為1.5萬億。如今,他們要不停擺,要不銷售額斷崖式下跌。

為應對疫情,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廣東、湖南等多地政府均已發放通知,要求企業復工不早於2月9日。大量盼望復工又不能復工、不敢復工的製造業、建築安裝、大眾服務業等也深受本次疫情的影響。

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疫情中止了生產、降低了消費、阻滯了物流,但企業的貸款仍需要償還、員工的工資還需要發放、場地的租金依舊要支付。每一家企業的現金流都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驗。甚至可以說在這個危急存亡之“春”,企業能否維持住現金流這一生命線決定著企業是否還能看見下一個春天。

怎樣才能維持住企業的現金流?

二、存量債務的處置

如果說1月的疫情像一場小型戰役,那麼現在已經成為了一場全球戰爭。而面對戰爭,所有的國家永遠都會採用一種策略“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企業現在最應該做的就是梳理企業存量資金與存量債務,做到量入為出、心中有數。

(一)債權融資的處置

擺在第一位的,就是存量的金融債權,如銀行貸款、擔保融資、民間借貸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於此,中小企業應當迅速把握上述文件精神,著手企業存量金融債權的處置。

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1、延遲支付或展期

首先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協商的便是債務支付的延期。疫情之下,每一筆資金都彌足珍貴,每一段時間的財務成本其實也都不可忽略。因此,每一家企業都應當爭取最大限度的資金週轉空間,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與金融機構協商:

(1)調整還款計劃

對於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的,可以考慮調整成為先息後本的還款方式,儘量降低短期的現金支付壓力。對於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可以考慮將付息期間延長。如從每月、每季度延長至每半年或每年。

(2)貸款展期或續貸

對於短期內即將到期的貸款,可以根據《通知》的精神要求予以展期或續貸。同時對於續貸的亦可以參照簽署付息調整方式予以約定。

2、調整融資成本

其次,貸款的利率也是可以調整的。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建議可以與金融機構協商變更合同利率。在疫情面前,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其實是休慼與共的命運共同體,金融機構也需要避免觸發大面積逾期不良。把握金融機構的態度有利於融資成本的調整。

3、借款合同是否可以通過主張不可抗力抗辯

當然,已經有部分企業採取上面2點措施,但可能仍難堪重負,於是寄希望於通過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來免除部分責任。但需要說明的,即使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也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以此為由向金融機構主張免責。因為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要求之一是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履行造成直接影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而就借款合同而言,疫情對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很難構成直接、必然的影響。典型案例如“非典”期間,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案件。在本案中。法院認為:“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並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導致三上訴人違約的原因,因此,三上訴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上訴主張減免民事責任”。

因此,通過主張不可抗力來免除全部或部分還款義務的可能性較小。

當然,對於非金融債權,如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貨款、工程款等,同樣可以參考上述路徑予以協商,疫情當前,企業之間更需要的同舟共濟而非過河拆解。

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二)股權融資的處置

除了債權類融資外,不少企業已經獲得了相關的股權融資,針對疫情之下,也應當立即對股權融資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調整。

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1、業績考核與對賭機制的調整

首先,對於股權融資中設置了業績考核與對賭的,應當對考核績效與對賭條款進行調整。疫情之下,大量中小企業無法按期復工,供應商的產能無法釋放以及疫情持續導致的消費信心下降都必將影響企業的業績走向。

只有企業與投資方達成共識,向可實現、合理的目標進行調整,對雙方才是有利的。否則可能造成的是一個雙輸的局面。當然與之相應的,企業也應當理解與體諒投資人,投資人往往不僅僅代表著其自身的利益,更是作為普通合夥人代表著其他資金方的利益。

因此,企業也可以對於投資方可能的損失通過股權等方面進行適當補償。

2、投資期限的調整

對於部分存在在今年或明年即將屆滿投資期限的企業而言,積極與投資人協商延長投資期限亦是當務之急。無論初始約定的退出機制(如上市、併購、回購等)如何,均應當考慮實際退出的可行性。事實上,根據市場規律,本次疫情勢必將淘汰相當數量的企業,如果能夠熬過難關,活下來的企業可能得到的是市場復甦時的超額回饋。

3、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適用

對於確實無法與投資人達成補充協議的,企業是否還有最後的抗辯途徑,以及如何選擇。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主要有兩種抗辯途徑: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1)不可抗力

在文本寫作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北京一中院及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等均已經發表了相關文章,均傾向認定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然而以不可抗力免責需要達到的條件之一是不可抗力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影響是直接的,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然而如各類融資合同難以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類似,如僅系因疫情引發的宏觀影響進行抗辯可能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依據公平原則要求適當考慮損失責任的分配還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2)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也是一種特殊的抗辯手段,但由於其適用條件嚴格,往往不為企業熟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條款:“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從條文本身來看,引起情勢變更的客觀變化事件中排除了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實質又與不可抗力存在類似之處。從法律角度看,其適用條件包括

1、發生了客觀變化的事實;

2、客觀變化應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後;

3、這種客觀變化無法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

4、情勢變更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5、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結合本次疫情的情況,上述條件的前4點基本符合,其核心在於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於特定行業的企業,尤其如旅遊、餐飲、娛樂等行業而言,繼續按照原有業績進行考核與退出可能可以認定存在顯失公平。

至於其他行業企業是否可以達到顯失公平的標準,還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認定。當然,即使屬於情勢變更,也並不是相關合同義務的當然免除,在實際法律適用中,更多的是基於情勢變更而“變更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站在實操層面,對於股權投資合同而言,解除合同亦存在投資資金清算與返還等問題,在現金流即生命的疫情期間,亦並不是最優解。

疫情之下,中小企業融資求生之路——難?

三、拓展融資新路徑

企業在疫情之下的現金流困境除了節流,還應儘量開源。疫情戰時狀態,任何有效的現金流輸入都可能增加企業的生存幾率。因此,除常規的機構貸款、民間借貸、股權融資之外,針對本次疫情的特點,還可以嘗試多元化融資。

(一)保理融資

鑑於疫情期間,企業之間的現金結算可能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可以考慮對於已經簽訂合同形成銷售的應收賬款進行保理融資。所謂保理,通俗來說就是一種應收賬款融資,即賣方(應收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

儘管疫情期間現金結算困難,但是對於逐步恢復生產經營的企業來說,開始簽署合同和將已經形成的良性應收賬款用於融資是一種解決燃眉之急的有效手段。尤其對於付款方來源於政府、大型國企、上市公司、優質地方企業的應收賬款,更加有利於與保理商迅速達成業務合作。

(二)股權激勵

疫情之下,員工與企業是實實在在的利益共同體。處於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企業可以適時開展員工股權激勵。一方面股權激勵可以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從激勵股權行權中獲取部分現金流支持。其實通過股權激勵內部造血與實現激勵從來不是什麼新鮮事,華為的股權激勵開始於1990年,至今已經整整30年,仍有著十足的活力,也是華為在歷次難關中轉危為安的重要助力。

企業採取股權激勵方式進行內部融資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融資雖然是目的之一,仍應當關注於對員工的激勵;否則股權激勵對員工沒有吸引力,激勵計劃無法實際開展;

(2)股權激勵對公司註冊資本而言應當是增資行為,即員工將錢支付到公司而不是股東,公司收到員工的行權款項緩解現金流壓力;

(3)激勵對象限於員工,不能擴大範圍。可能有的企業前景良好,僅僅系因為疫情影響現金流緊張,因此激勵方案本身十分具有吸引力。然而面對內容融資形勢一片大好的情況,也不能越過紅線,擅自將激勵對象擴展到員工之外的非特定對象,避免股權激勵做成了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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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整與出售預案

2003年的“非典”持續了187天,而此次疫情感染人數、傳播速度、當今高鐵的傳輸方式都無疑遠勝於非典時期。儘管醫療條件、應急動員能力等也極大的提高,但企業也仍應當做好“抗疫持久戰”的準備。兵法有云:“未算勝先算敗”,所有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也應當做好“最壞的打算”。

因此,企業除了開源節流,還需要考慮必要時的壯士斷腕。所謂危機,就是危險與機遇並存。儘管大部分企業在疫情面前都只能收縮防守,但亦不乏糧草充裕、彈藥充足的行業巨頭與資本大鱷對市場整合翹首以待。每一次危機過後,都是市場重整與新生的開始。因此,做一份企業重整或出售的預案也可以提上日程。重整的方向既可以是同行業的橫向抱團,亦可以是上下游之間縱向整合,保持對於合理出售的開放性。

五、結語

最後,希望以英國詩人John Donne的一首詩與各位共勉,希望在疫情面前,大家能夠同舟共濟,攻克時艱!

沒有誰能像一座孤島在大海里獨踞

每個人都像一塊小小的泥土連接成整個陸地

如果有一塊泥土被海水衝擊

歐洲就會失去一角

這如同一座山岬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

無論誰死了都是自己的一部分在死去

因為我包含在人類這個概念裡

因此我從不問喪鐘為誰而鳴

它為我,也為你。

以上文章由 盧成章(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更多問題歡迎私信關注:“綠豆圈法律服務平臺”。如果您碰到棘手的法律問題時,可以聯繫我們,我們有專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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