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毆打、吐口水……這樣對待執行防疫任務的民警輔警,刑拘!

辱罵毆打、吐口水……這樣對待執行防疫任務的民警輔警,刑拘!


  當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為有效減少疫情傳播風險,各地實施了體溫檢測、防控隔離等措施,得到了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但有個別人員對防疫工作拒不配合,甚至辱罵、毆打民警,妨礙正常執法。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案例:


1、不戴口罩還辱罵腳踢警察,刑拘!


辱罵毆打、吐口水……這樣對待執行防疫任務的民警輔警,刑拘!


2020年2月3日22時50分許,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金閶派出所接到110報警,對方是某小區門衛,稱有女子不戴口罩硬要進小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還未到達報警地點,遠遠就看見一名女子坐在地上靠著路邊的汽車,有醉酒嫌疑。


辱罵毆打、吐口水……這樣對待執行防疫任務的民警輔警,刑拘!

女子腳踢民警,借酒撒潑。


經瞭解,該女子趙某騎電動車回家,在小區門口撞上了停放路邊的私家車後摔倒。門衛葉師傅上前查看,並詢問趙某住在何處,勸導其戴上口罩,趙某卻對著葉師傅大聲辱罵。面對民警的好言相勸趙某同樣聽不進去,情緒激動,多次進行辱罵。民警準備先將趙某帶回派出所醒酒,但遭到拒絕。經多次勸說、警告無效後,民警準備強制將其帶離,趙某竟對民警拳打腳踢,抓傷了民警的頸部,踢壞了警車。


到了派出所,原本以為酒醒後的趙某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不料她還是我行我素,不停辱罵。最終,趙某因妨害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2、小區門口無理取鬧致警察受傷,刑拘!


現場視頻


  2月9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接110報警稱:青浦區趙巷鎮嘉松中路一小區業主與保安發生糾紛。青浦警方迅速派員到場處置。經瞭解,業主張某、封某夫婦及其兒子張某某外出購物返回小區時,小區保安上前對三人進行例行體溫檢測。經檢測,張某某體溫異常,保安遂讓其暫緩進入小區並要求對其進行復檢。張氏父子為此表示不滿,下車與保安爭執,並將車輛停放在小區門口影響正常出入秩序。後經複檢,張某某體溫顯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進入小區。但張某等人卻不依不饒,繼續與保安進行爭吵,並不願將車輛駛離現場,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


  民警到達現場後,反覆向張某解釋這是疫情期間為了減少傳播風險開展的必要措施,並責令其儘快將車輛駛離。張某非但不聽民警勸告,而且百般無理取鬧。民警經多次警告後對張某實施強制傳喚,此時張某突然加速行駛,致現場處置民警手臂受傷。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妨害公務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3、阻礙執法,拍打拉扯警察,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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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記者從廣東檢察機關了解到,江門檢察機關近日依法批捕了一宗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


  1月26日,江門市公安局新會分局根據上級防控疫情要求開展統一行動,對轄區內娛樂場所進行巡查,並要求所有娛樂場所停業。


  巡查中,民警發現某村橋頭一民宅聚集了較多群眾在圍觀打麻將,民警向現場群眾表明身份並解釋出於疫情防控的考慮對現場群眾進行勸離。


  民警對不願離開的陳某多次勸離無果的情況下,擬將陳某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現場圍觀的犯罪嫌疑人吳某通過拍攝視頻、言語質問、上前拉扯的方式阻止民警,讓陳某得以趁機逃脫。


  民警以涉嫌阻礙執法傳喚犯罪嫌疑人吳某,並擬帶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犯罪嫌疑人吳某拒絕配合並對民警進行拍打、拉扯,導致民警謝某倒地受傷(輕微傷),犯罪嫌疑人吳某趁機逃脫。


  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吳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2月5日,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4、破壞疫情防控設備毆打警察,刑拘!


  近日,重慶綦江區唐某、鄧某2人因阻礙疫情防控隔離,並暴力妨害公務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據瞭解,唐某(女,45歲)系武漢返回綦江區人員,且同航班旅客有確診病例,被要求居家隔離觀察。唐某與共同居住的前夫鄧某(41歲)不滿疫情防控隔離措施,破壞社區防控設備。2月7日,綦江區公安局民警接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報警後,依法對其傳喚,二人拒不配合,阻擾、毆打民警,暴力阻礙執法。唐某還摘掉口罩朝民警、輔警吐口水,威脅要傳染病毒。


  目前,唐某、鄧某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5、強行衝卡不聽勸阻打罵警察,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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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及現場工作人員受傷。


  1月30日,江西省萬載縣高城鎮高城派出所民警與鎮政府工作人員在竹渡橋附近設點,開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13時許,李某峰駕車從萬載回高城途徑檢查點時,拒不配合工作人員指示,強行衝卡,被工作人員攔下後,又用粗言穢語辱罵工作人員。


  高城派出所執勤民警進行處置時,李某峰仍不聽勸阻,使用暴力對民警及現場工作人員進行毆打,造成派出所處警人員及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受傷。事件發生後,萬載縣公安局立即啟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機制。經調查,這已經不是李某峰第一次挑戰法律底線,2015年他因為盜竊被判刑一年,2017年又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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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李某峰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有期徒刑九個月!

浙江省首例違反居家隔離規定、

妨害公務案宣判


  記者從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9日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離人員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悉,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妨礙公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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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發現居家隔離人員王某某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行為,遂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舊館派出所社區民警朱某某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並用手攻擊朱某某,抓傷朱某某臉部、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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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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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並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


法律鏈接

辱罵毆打、吐口水……這樣對待執行防疫任務的民警輔警,刑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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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01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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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圖片查看《指導意見》全文


《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02

2月10日, 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在京舉行主題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制定實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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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圖片查看《意見》全文


  《意見》明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疫情防控是一場沒有硝煙

但卻生死攸關的戰役,

沒有人能夠置之度外。

疫情防控期間,

請廣大群眾

理解、支持、配合

相關防疫工作。


在此再次強調:

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

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不容侵犯!

對暴力妨害公務行為,

公安機關將始終

堅持“零容忍”的態度,

堅決依法打擊,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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