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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試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劉某某本可以是一位幸福的母親,但是吸毒成癮的她不但沒有為了孩子而懸崖勒馬,反而利用腹中的胎兒試圖逃避法律的懲處。
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扮演著特殊角色,是社會關懷的群體,懷孕或哺乳期更不能成為婦女犯罪的護身符。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 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希望每一位媽媽為了孩子,都遠離毒品。檢察機關將在以後的禁毒工作中,加強普法教育和禁毒宣傳,提高女性法律意識,自覺抵制毒品犯罪,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輔導,幫助她們樹立對新生活的決心和信心,使她們順利融入社會、家庭的正常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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