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間借貸糾紛裁判規則31條

1.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未明確表示放棄配偶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應追加該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2)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3)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運用目的解釋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

——李佔江、朱麗敏與貝洪峰、瀋陽東昊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為《擔保借款合同》,具體到該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款項的出借方對款項使用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以便在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或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利的情況時,及時採取措施、收回款項及利息。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實的材料和報表固然會影響出借方對借款人使用款項的監督,而不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卻會使得出借人無從瞭解案涉款項的使用情況,不利於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兩年多的時間裡,從未向出借人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屬於違約。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3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3.“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合同性質辨析應進行實質條件的審查

——甘肅華屹置業有限公司與蘭州雲翔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武威全聖明膠有限責任公司、張全年、福建海峽兩岸農產品物流城發展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曉婷、洪潔婷、洪本燦、曲連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合同性質辨析需建立在典當關係與民間借貸關係的界定基礎上,最為關鍵的是對典當關係成立的當票憑證等形式條件和交付當物質押、發放當金、收取綜合費等實質條件的審查。“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借款利息的認定則應當在對應形式合同約定的基礎上,運用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進行明確,同時在法律規範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認定。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9輯(2017.1)

4.如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而導致款項性質無法查清時,仍應由原告承擔敗訴風險——賴芳華訴張一飛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原告和被告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該條屬於舉證行為的規制規範,並非實體處分規範。如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而導致款項性質這一事實的真偽無法查清時,仍應由原告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敗訴風險。

案號:(2017)粵03民終255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9輯(2018.1)

5.連帶共同保證中,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無權向免除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追償,但其擔保責任應相應減輕——周開順訴溫州久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楊家料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免除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他保證人承擔責任後無權向該部分保證人追償。相應地,其他保證人應在該部分保證人內部應承擔保證份額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案號:(2016)浙03民終208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8輯(2017.2)

6.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意圖以案外人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認定該擔保不具有真實性——李蹦滔訴羅從烈、餘家祥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並非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而是意圖以案外人的財產清償債務,應當認定該擔保不具有真實性,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案號:(2016)湘民終58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7.處於離婚狀態下的夫妻一方對外借貸,配偶對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結合款項金額、交付方式、交易習慣等情況全面查證——李少華訴蔡毅、張琛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處理債務人及其配偶涉離婚背景的民間借貸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借款人的配偶對借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應結合出借款項的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等事實和因素,全面查證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

案號:(201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6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4輯(2016.10)

8.債權人為討要借款真意保留退還假借據給債務人,債務人隨即知道債權人真意保留的,保留的真意有效——劉引孝與王愛雲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以只還本不還息為條件,債權人為討要借款變造假借據退給債務人,債權人的行為構成真意保留,一般情況下保留的真意不受保護,但債務人隨即知道債權人真意保留的,則保留的真意有效,債權人的利息請求應予支持。

案號:(2015)陝民一終字第0005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4輯(2015.4)

9.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識別應結合案件訴訟背景、基礎、證據、訴訟行為等綜合判斷——唐海峰訴李偉倫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防範和遏制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關鍵在於識別、認定和制裁三個環節:首先,應結合案件的訴訟背景、訴訟基礎、訴訟證據和訴訟行為四個層面,形成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其次,強化法院依職權調查並藉助司法鑑定等手段,構建直接針對當事人虛假訴訟行為的證據系統進行審查確證;最後,加強民事制裁與《刑法修正案(九)》之虛假訴訟罪的有效銜接,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威懾和打擊力度。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92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9輯(2017.3)

10.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超出夫妻日常代理範圍,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山東昊璽經貿有限公司訴朱儁強、徐萍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係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所負之合理債務,即使是一方舉債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超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事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案號:(2014)淄民一終字第72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0輯(2017.4)

11.村經濟合作社為個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在借貸憑證上加蓋了合作社印章但未經過表決程序或表決未通過的,該擔保無效

——郟先紅訴章志芳、奉化江口街道河西村經濟合作社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村經濟合作社為個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時,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審查表決情況,如未經過表決程序或表決未通過,即使借貸憑證上加蓋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盡到審查義務,並非善意相對人,該擔保也屬無效,對經濟合作社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號:(2014)浙甬商終字第56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9輯(2014.3)

12.網貸平臺根據《借出人註冊協議》主要提供借款平臺、審核信息的,其地位應為居間人,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唐駿訴李玉玲、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屬性,根據經營模式、借貸協議內容的不同,分為合同居間方、借貸關係參與方、擔保模式方。網貸平臺根據《借出人註冊協議》主要提供借款平臺、審核信息,其地位應為居間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證人,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0輯(2016.6)

13.退夥時合夥人之間出具的借條的,合夥關係轉化為民間借貸關係——彭剛強等訴聶錦榮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退夥時,合夥人之間出具的借條的實質系雙方對合夥期間的合夥財產、債權債務的最終結算,具有合同性質,雙方的合夥關係由此轉化為民間借貸關係。

案號:(2014)鄂當陽民初字第0108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3輯(2015.3)

14.夫妻一方以證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上簽字確認,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成韜與李步明、徐榮芬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以證明人的身份在負債憑證上簽字確認,但否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債權人又無證據證明其為共同債務人的,不宜確定為共債共籤,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案號:(2018)蘇0923民初58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15.民間借貸案中,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和仲裁前,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陳玉芬訴許梅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動中保證責任的實現是保障債權實現的關鍵,是整個保證制度的核心。從責任與義務的關係角度來講,保證責任在性質上實為法律義務;從保證責任的方式來講,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對一般保證責任承擔過程中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及限制條件的準確把握,有利於在訴訟過程中平等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案號:(2017)內09民終58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6.夫妻一方與他人合夥舉債,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意思表示——葉德利訴陳居良、郭丹燕、王志峰、連文貞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舉債,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號:(2017)閩0505民初字第151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17.在數個主體間進行的閉合型循環轉賬中,僅依據某個單獨環節的轉賬憑證主張債權時,不宜直接認定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中商吉鼎力達(北京)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文達天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數個主體間進行的閉合型循環轉賬中,現金流在短期內以“轉出—收回—再轉出”的路徑進行有計劃的循環流轉,脫離了實際的交易關係,此種異常的資金循環並不必然對應真實的借貸關係,賬面的資金流向並不反映真實的資金流轉情況。原告僅依據某個單獨環節的轉賬憑證主張債權時,不宜直接認定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案號:(2017)京03民終619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11

18.僅有轉賬憑證情形下的民間借貸案件,被告提交的證據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舉證責任即再次轉移至原告——劉瑤訴唐呈睿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原告僅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時,被告對該主張既要作出具體的合理解釋,還需要提出一定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被告所承擔的是反證義務,其提交的證據不必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使得待證的借貸合意這一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號:(2017)津民申110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19.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支付利息視為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

——高文山、董文新訴顏耀軍、蘭燕芬、三明市瑞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股東會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處理擔保的行為視為公司行為,後來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支付債務利息的行為,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本息債權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無權再以保證期間經過要求免除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62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20.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死亡可作為保證合同約定事項——傅偉定與張海飛、王建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於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內死亡,無論是主張繼承人承擔責任的“即時產生保證責任”觀點,還是主張繼承人免除責任的“待時轉換保證責任”觀點,均過分追求邏輯上的圓滿而忽視實踐中的運用,司法裁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基於風險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應側重於保護保證人繼承人的利益。同時,債權人對風險管控能力更強,應主動規避保證人死亡風險,可在合同中約定當保證人死亡時,債權人可提前行使保證債權。

案號:(2016)浙09民終66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1

21.擔保人以借貸雙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貸還舊貸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不宜直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當事人——嚴宇宇訴陳根榮、陳子彬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擔保人以借貸雙方未向其告知借款系以新貸還舊貸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針對擔保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判斷,不能機械地運用證據規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當事人,而應根據借貸雙方及擔保人之間的人身關係、經濟往來、注意義務等方面的情況做綜合判斷。

案號:(2016)浙05民終92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2.網絡借貸中,應適當減輕舉證方舉證責任或加強電子證據的採信力度——劉健訴陳菲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絡借貸糾紛中,由於電子證據舉證難、認定難等特點,應適當減輕舉證方舉證責任或加強電子證據的採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辯或提供相應證據,綜合關聯證據加以印證以及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理,應推定該電子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案號:(2016)浙0326民初492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7

23.民間借貸糾紛中,如雙方對債務人何時還款並無明確約定期限,屬雙方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王曉春訴程濤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債務償還所附條件並不是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約定條件,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欠款償還期限的約定,是債權人給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寬限期。如雙方對債務人何時還款並無明確約定期限,屬雙方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

案號:(2016)渝0103民初字第88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24.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屬於民間借貸關係應結合發生法律關係的緣由、期限、業務性質、款物交付情況,及商業慣例、公序良俗等因素考慮——夏獻忠訴居忠與淮安市東聯漆包線廠、包星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根據民事證據優勢原則,綜合判斷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並根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證據鏈來認定法律關係與訴訟主體。不能簡單地根據原告訴訟請求,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不規範收條、借條,認定該欠款糾紛構成民間借貸關係,而應根據發生法律關係的緣由、期限、業務性質、款物交付情況,及商業慣例和公序良俗來加以判斷。

案號:(2016)蘇02民終427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2

25.借款人向同一貸款人所借多筆無擔保債務均到期,未足額還款時,按債務到期順序及先抵充利息後抵充本金的順序抵充——楊鵬飛訴王旭輝、王樹慧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借款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貸款人所負的數筆沒有擔保的全部到期借款債務,且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不會加重借款人利息負擔的,應當根據雙方的約定並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後順序以及先抵充利息後抵充本金的順序進行抵充。

案號:(2016)內0928民初83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7

26.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幫他人借款,借進借出無利息差,非為經營或牟利,且配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衷紅訴鄭曉華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對該債務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負享有抗辯權。當債務人幫助他人借款,款項借進與借出之間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並不是經營和牟利,且債務人配偶並無共同舉債合意的,可以認定訟爭借款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案號:(2016)閩07民終字第81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27.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的合理說明義務,不免除其舉證責任——鄒某訴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

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的合理說明義務,不免除其舉證責任。借款人的合理說明義務屬爭點責任,其完成標準是達到證明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貸關係是否實際發生真偽不明。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屬說服責任,其完成標準是證明借貸關係實際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爭點責任與說服責任均具有過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說服責任為履行條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爭點責任後應繼續履行說服責任。裁判者在判斷出借人是否最終完成說服責任時,應結合借據、收據、欠條等憑證與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裁判者對爭點責任和說服責任是否完成的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證權力。

案號:(2016)川01民終1147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8

28.工程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不構成表見代理——蔡二虎訴朱謙榮、朱建軍、南通建工建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在無明確授權的情形下,不具備對外借款的職權,其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項目負責人即使在客觀上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但相對人不能證明自己善意無過失,項目負責人對外借款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

案號:(2014)通中商終字第009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29.“三無”民間借貸案件須通過“三查”明確實際的借款人及還款義務人——上海曦耕貿易有限公司訴吳德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實踐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著“三無”的情況,即無明確借款合同(借據)、無明確借款人、無明確支付意思表示,如發生糾紛,如何判斷何為真正的借款人,進而最終確定還款責任,在理論和審判實務中均存在不同認識。本文基於一起改判案例認為,針對此類“三無”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採用“三查”方式進行審理。即首先審查借款的實際用途;其次審查借款資金的實際流向;第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案件事實,審查當事人在資金借貸和使用過程中的實際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進而確定真正的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作出合乎邏輯的判決。

案號:(2014)滬一中民四再終字第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8

30.民間借貸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約定不可撤銷連帶共同保證,並約定債權人在實現擔保順位上不受限制的,無論債權人該筆債權是否享有其他擔保,均不影響債權人主張權利——黃某訴上海奔申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金融開放背景下出現的民間借貸糾紛,涉及民間借貸多個連帶共同保證人,其分別對自身擔保責任提出抗辯理由,若保證人之間明確約定了各擔保人對債權共同承擔連帶共同保證,擔保合同在約定不可撤銷的同時還約定了債權人在實現擔保順位上不受限制,則無論債權人該筆債權是否享有其他擔保,均不影響其對本案擔保人主張權利。可見,本案各擔保人的辯解理由均不成立,應按約承擔連帶共同擔保責任。

案號:(2014)滬二中民四終字第47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2

31.借貸利率超過法定上限的債權轉讓不受保護——許鳳訴謝桃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這是合同法的規定。受讓人受讓的從權利雖不是專屬於債權人自身,但如果受讓的從權利其債權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其受讓後的從權利仍然不受法律保護。在審判實務中,法院應對高利貸進行必要的干預,按國家規定嚴格禁止高利貸。

案號:(2012)浙湖商終字第419號;(20I5)浙民再字第1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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