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工地幹活被膠板砸傷,責任誰承擔?

原告胡某和牛某民等工人到被告許某承包的工地幹活,5月24日上午,原告和牛民等幾名工人在工地支木板,被告僱傭的吊車司機白某在吊運膠木板時,操作不當,撞至還沒有澆築水泥的鋼筋柱上,膠木板滑落致原告腿部嚴重受傷。事發後,工地值班人員李某聯繫醫院,並和其他工人將原告送至峰峰集團醫院治療,因傷情較重,,原告轉至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檢查治療,之後原告再次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被告許某支付了醫療費,因後期治療及賠償問題雙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委託夏俊峰律師代理向永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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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要注意安全

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共計288212元。永年區人民法院於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因原告胡某的傷情需進行鑑定,中止訴訟,後恢復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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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腿部受傷嚴重,構成八級傷殘


被告許某辯稱,我與原告不存在僱傭關係,我不是侵權人,原告將我列為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原告。將案涉勞務承包給了王某剛,約定每平方28元。王某剛又將涉案的勞務承包給原告我帶領的木工隊,被告墊付醫療費和生活費用共計268000元,保留追索。

第三人白某意見為:被告許某申請追加我作為被告沒有依據。原告所述此傷過程不屬實,被告承包了永年鐵西中學附近一建築施工項目,我和原告均是被告僱傭的人員,原告在下面負責捆散本板,我負責開弔車吊運膠木板,另有兩人在鋼管架上接放木板,事發時,原告未戴安全帽在下面細膠木板、我曾提醒原告戴上安全帽,捆好肢木板後先去一旁,別在下面待。注意安全等、但原告未在意,原告捆好一捆膠木板後,我將重約209斤的木板吊起後運至高約4米的鋼管架上,兩人接住後示意我松吊繩,他們卸下吊鉤解捆繩,這時膠木板滑落砸傷源告、胺木板滑落時,原告因為節省時間沒有離開,正在下面捆膠木板,同時原告也打著手機,未能注意上面的情況,除非吊繩斷、捆繩裂,否則膠木板不會滑落,總之。對於原告的受傷,我深表同情,但我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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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賠償標準及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許某承包樓房主體建設工程,原告胡某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支木板,第三人白某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吊運胺木板,原告及第三人均為被告個人提供勞務,且勞務事項不具有獨立性,故原告與被告、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應認定為僱傭關係,關於被告辯稱與原告、第三人均系承攬合同關係的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僱主即本案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雖吊運膠木板不慎撞至鋼筋致原告受傷,但被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對被告要求追加白某為被告並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存在過錯。未提交證據,根據本案具體案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經濟損失的項目。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佔胡某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4320.69元。

二、駁回原告胡**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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