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之間的借款有些是通過微信完成的借貸合意及轉賬,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否作為證據起訴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確立了微信聊天記錄在訴訟中的證據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