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薪、裁員、違約……解答疫情下企業最關心的法律問題

企業在用人方面的法律風險

在用人方面,企業將會面臨勞動者能否正常復工、工資發放、與勞動者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等問題。
在這方面,企業有以下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1. 招聘時,企業不得歧視感染過,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
如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返工的勞動者,無論合同是否到期,企業都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有下面幾種情況的勞動者,企業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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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感染、疑似感染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

▶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

▶ 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
如果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

除了上面提到的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可能涉及的法律糾紛以外,企業還可能在以下這些方面面臨風險:

1. 員工工資發放
按照人社部文件的要求,如果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2. 合同履行的違約責任
疫情影響下,許多企業無法進行正常生產,以至於之前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合同的違約責任,尤其是國際合同的違約責任也是企業需要注意的一點。


如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等格式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待不可抗力過後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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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矛盾

如果疫情影響企業經營,大股東可能會提出更換決策人、企業戰略轉型、產品調整等方案,引發企業的大股東糾紛;而小股東則可能尋機提出退股。

在面對此類問題時,企業需要注意:股東的基本權利是法律賦予的,需要保證股東的知情權。
另外,企業自身對於股東可能發起的挑戰需要做好準備,以便及時應對。

來源:吳曉波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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