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什麼?

在職場上,我們難免因為工資或者五險一金的問題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是不是屬於勞動仲裁委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委有沒有管轄權

勞動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常見的管轄地依據:勞動合同履行地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多個勞動仲裁委管轄的問題: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有多處,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仲裁立案之前,應先審查是否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中斷的情形有:

(1)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2)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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