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明顯沒有還款能力,出借人要向法院起訴嗎?

在日常法律諮詢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問,“律師,我的借款人沒有能力還錢,我還要向法院起訴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而且不但要向法院起訴,最好儘快向法院起訴,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維護你的合法權利,而不至於讓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相信通過下面的分析,你一定會同意我的觀點。

首先,儘快向法院起訴可以防止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自借款人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超過三年,即便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話,人民法院將不會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請求。通俗點講就是,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是這個保護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年,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國家公權力將不再保護,全憑自願。

而且,即便借款人當時真的沒有還款能力,也不代表他一輩子都沒有還款能力,出借人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勝訴判決,確認了借款人向出借人的還款責任,使其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就是說借款人作為一個自然人,只要他還活著,就有責任和義務向出借人還款,無論什麼時候出借人發現借款人有財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借款人法律意識比較強,借款合同籤的比較好的話,借款人拖延還款的時間可以一直按照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24%的年利率計算利息;即便當時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判決生效後也可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利息。一邊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出借人的債權,一邊是一直按照銀行貸款利率二倍甚至24%年利率計算利息直至借款人還清為止,保留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該不該儘快向法院起訴顯而易見。

其次,儘快向法院起訴將有更大勝訴的可能。民間借貸的兩大要件是借貸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及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借款,法官審理這類案件也是主要圍繞這兩個要件進行審理。在實際中,很多借款人由於不懂法,導致能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並不好,有的是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有的是有付款憑證沒有借條,有的二者都沒有,最糟糕的情況就是,出借人手裡什麼證據都沒有,還不及時行使權利,借款人又跑路了,找不到人了,這種情況我只能說神仙也幫不了你。

在出借人證據不好,而借款人向多人借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儘快向法院起訴,特別是在有律師的幫助下,能夠最大限度收集、固定證據,即便證據不是特別好,在借款人還沒有跑路,能正常出庭的情況下,通過當庭核對事實,必定有借款人自認的一部分事實,結合法官的自由心證,一般也能認定借款事實,出借人的還款請求也是能夠得到支持的。而一般拖延時間過長,出借人證據不好,出借人又跑路,法院只能缺席判決,很多事實無法核對,出借人的還款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再次,儘快向法院起訴能夠保證最大可能收回借款。很多時候,出借人認為的借款人沒有能力還款並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實,因為很多時候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財產狀況並不完全瞭解,也沒有能力去調查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儘快向法院起訴,可以第一時間查詢並凍結借款人的財產,特別是在借款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法院執行會按照債權人查封順序來清償,在借款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人的欠款時,查封在前的債權人優先受償,這時候時間性就顯得尤為重要。

綜上,作為借貸關係中的出借人,一旦發現借款人故意拖延還款,最好能夠儘快向法院起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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