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於備案價,購房人能否要求返還差額?

房價高於備案價,購房人能否要求返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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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近日,上海青浦法院與浙江嘉善、江蘇吳江法院聯合發佈了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十大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案例”“十大執行典型案例”,作為長三角示範區同類案件適法參考,以促進區域適法統一,為長三角示範區發展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保障。

上海青浦法院將陸續推出部分典型案例。本期通過一起上海青浦法院審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業主發現所購房屋價格超過政府備案價,起訴開發商要求返還多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利息損失,業主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房價高於備案價,購房人能否要求返還差額?

案情回顧

陶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某房產購房合同,合同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陶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事後,陶某發現其購買的房屋價格遠高於該置業公司在房管局的備案價格。且根據《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規定,該置業公司還因交易價格高於備案價格未重新辦理備案而受到了房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房價高於備案價,購房人能否要求返還差額?


陶某訴稱,商品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置業公司以高於備案價格與其簽訂購房合同屬於價格違法行為。陶某訴訟請求是:該置業公司返還差額房款,並賠償差額房款的利息損失。

置業公司辯稱,合同中的銷售價格是由置業公司和購房者自主協商確定,購房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陶某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且商品房價格備案行為屬於行政管理措施,其未按要求重新備案違反的是行政法規,而且已經受到了相應處罰。民事方面,陶某無權要求置業公司返還房款。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置業公司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銷售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定價。陶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商品房包含在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目錄中,故陶某認為商品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且按照上海市相關規定,該置業公司未重新辦理商品房價格備案違反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院判決,陶某與置業公司所簽署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駁回陶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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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我國商品交易價格實行的是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於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品房價格遵循的是市場價值規律,價格由市場進行調節,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均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因此,商品房價格一般應屬於市場調節價。


案件中,置業公司的房屋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未在房管部門進行重新備案,其行為屬於行政範疇,相關部門已經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置業公司與陶某簽訂的合同及銷售價格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與置業公司是否備案無關,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遵照契約精神,切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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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也提醒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不可放鬆警惕,應當向市場做全面瞭解,謹慎簽約。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作者:劉 琳 、高 原

圖片來源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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