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中國古代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即使是向來被認為比較冷門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也獨具中國古代文化的特質,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分。從浩瀚的史料中檢索、梳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諸多內容,不僅有益於考鏡源流、辨章學術,為檢視中國古代產品質量制度找到文化根脈,而且於中國文化要義的視域下一覽古人在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方面的獨具啟迪的智慧,可以為中國當代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借鑑。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特質和前後相沿的法律制度這二條主線密切相關。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是立己成物之本,儒家經典之一的《中庸》更是將“誠”置於宇宙本體地位,即視誠為天地之道,成己成物。因此,在對待產品質量時,以誠為本,以信取人,生產的產品大多真材實料,貨真價實;同時,由於傳統中國屬於倫理社會、鄉土社會與熟人社會,在群己方面,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而將心比心,生產的產品是信譽的保證,不會或者很少出現質量極差的產品。加之國人的勤勞、聰明,或熟能生巧,或別具匠心,因之使古代產品精美絕倫。另一方面,非常嚴格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商鞅在秦國輕罪重罰的法家實踐,還是此後二千多年一以貫之的嚴格產品責任法律制度 ,比如,“物勒工名”制度,使得中國古代的產品質量得到應有的保障。此外,在尊卑有序這一禮制思想影響下的中國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也表現出鮮明的等級特徵。經由漢唐時期的思想嬗變,再到唐代相對的包容開放,以及宋、元、明、清的發展,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形成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體系。

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初步成型

秦漢之後,經歷了魏晉南北朝的分裂,東胡鮮卑之後隋朝統一了中國,雖然這仍是一個“短命”的朝代,但是在中國法制史上是一個關鍵年代,為唐朝的繁榮興盛奠定了基礎。唐承隋業,建立了一個世界性的大帝國,以天可汗的尊位,掌控著整個東亞的政治、經濟、文化與法制,進而形成了所謂的“東亞法文化圈”。此時是中國歷史上封建社會進一步發展的時期:中央集權制度建立並得到鞏固,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樣的,此時的統治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維護政權的穩定,注重法律的創制,重視法典的編纂,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法律制度,對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形成過程產生了深遠影響。在隋唐時期,《開皇律》和《永徽律》是這段時期具有代表性的兩部法典,在中國法典編纂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尤其是唐律,被認為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唐朝的生產力水平和手工業程度都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從日常手工業到軍用品再到土木營造工程和建築材料的生產加工,涵蓋了紡織、建築、鑄造、陶瓷、造紙、漆器、兵器等部門,都得到了迅猛發展,而唐朝對手工業生產進行了系統而嚴格的管理,也促進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基本結構的初步形成。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唐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早並且保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這部法典中就規定了很多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經過了魏晉南北朝的歷史過渡時期,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在這一時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到唐朝形成了一個嚴密、完善的體系結構,不論是立法技術還是邏輯嚴密程度都提升到了一個新層次。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簡單的條文,而是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規定,將中國古代關於產品質量的管理納入到法律的層面。以唐代為例,主要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在《唐律疏議·擅興》一篇中,《雜律》和《職制》也有涉及。

《唐律疏議·擅興》中明確規定了“工作不如法”的罪名:“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應更作者,並計所不任贓、庸,坐贓論減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監當官司,各減三等。”就是針對“官司造作”如果出現不符合樣式或者不任用及應重新制作的,就應當處笞刑四十的處罰。如果是為了供奉之用,那麼處罰將加重。要求官家生產活動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將產品質量問題的處罰辦法寫入法律。同時這也是一個總括性的法律條文,唐律也針對不同生產活動生產的產品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規定:“

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工匠各以所由為首。”因為皇帝是封建皇權的象徵,皇帝的乘坐的舟船質量關係到皇帝的生命安全,因此相比較其他普通產品的“工作不如法”的行為受到更嚴酷的刑罰。唐律中還規定了,如果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毀壞崩撤之類,不先備虛謹慎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這表明,在唐朝時,我國已經有法律條文針對建築物的質量做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唐律中“興造不言上待報”“非法興造”等規定說明,當時關於官營手工業的工程興造等需要經過申報審批之後才能進行。

在針對官營手工業的產品質量做出規定的同時,唐代也對非官營手工業的產品質量做出了規定,《唐律疏議·雜律》中“器用絹布行濫短狹而賣”規定:“諸早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即造橫刀及箭鏃用柔鐵者,亦為濫。得利重者,計利,準盜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州、縣官司之情,各同其罪;不覺者;減二等。

”這一條法律針對的是在市場中販賣出售的器用絹布的規定,並且特別強調了是要在市場中進行出售販賣,如果製造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但是沒有進入市場,那麼將不適用這條法律,不構成犯罪。通過這條法律我們可以看出,在唐朝針對產品質量的規定已經十分詳細,規定了犯罪的具體情節,也規定了負責官員的責任。這不僅僅體現了唐代立法技術的已經到了一個比較高的水平,也體現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已經初步形成,唐律中關於產品質量的相關法律制度大多被後世沿用和發展。

唐朝也通過加強市場管理制度,實現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唐律要求生產的產品必須要刻上工人姓名,才能拿到市場上去銷售,偽濫之物如果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將一律沒收,不夠尺寸的可以退還。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連同主管市場的官員一起處罰。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從生產到銷售,唐律都對產品質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產品質量符合要求,保證了政府對市場的控制,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經濟發展。唐律中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後世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唐代以後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都是在唐朝法律的基礎上制定和發展的。

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在唐朝的時候已經初步形成,之後的朝代都是在其基礎上豐富和發展。唐代以後朝代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

唐末五代十國一直到北宋初期的生產關係發生了一些變化,農民在與士族地主的鬥爭中爭取到了比較多的人身自由,封建租佃關係通過契約建立起來,並且得到普遍發展。這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的進步,從而手工業生產也有了很大程度的進步。此時,制瓷業處於全面發展的新高峰,瓷器暢銷海內外。鑄鏡、漆器、印刷等行業技術也有了新的發展,製造火藥武器和棉布紡織作為新生的手工業部門,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推廣,對國家實力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都產生了十分重大的影響。與中國傳統的手工業生產相一致,宋代手工業也是官營和私營並存,並且官營手工業占主導地位。《宋會要輯稿·食貨》中有記載“

故幣之輕姦,國家所禁;物之行濫,律令甚明。近聞都市之中,賈人作偽,或刮銅取鈾,盜鑄公行;或塗粉入藥;詐欺規利。是致貨泉目弊,偷薄萌生。”這段文字說明,儘管國家設有專門的機構對官營手工業進行管理,但是隨著宋代商品交易的發展,官府已經不能完全對市場進行控制和管理,交易相對分散,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實行增加了難度。宋代關於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延續和繼承了唐朝的基本法律規定,例如《宋刑統》直接引用了《唐律疏議》中關於“營造舍宅車服違令條”“器用絹布行濫短狹”的立法;此外還制定了《儀制令》《衣服令》《喪葬令》等規定,要求不同等級身份的人要按照自己的登記身份行事,不能違令。

在與宋同時期的金,也有關於產品質量法律的規定,如果工匠的生產的產品不符合規定,那麼將對其進行治罪:承安五年(1200 年)規定“工匠造作不如法,三年內有損壞者,罪各有差。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元朝是以蒙古貴族為主建立的王朝,這個少數民族政權,統治中國長達九十年。在中國法制史的研究領域,元代被視為是因野蠻征服而使中國近世法制變革陷入停頓的朝代;也或由於元代公牘文獻中大量存在著蒙、漢文夾雜的硬譯文體,令人難懂,致使研究者卻步;因而,既有文獻中往往對元代著墨不多,或語焉不詳,甚至評價過低而數語帶過。蒙元民族原本是一個落後的遊牧民族,處於正在由原始社會末期過渡到階級社會的時期,他們習慣性的掠奪和破壞,也體現在了手工業上面,導致當時的手工業出現了停頓和倒退的現象。元代官營手工業主要提供貴族使用的器物,工藝精緻,但產量低,生產技藝差,經營方式不行。而民營手工業一般都比較衰落,其中有的新因素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

儘管如此,但是沒有阻礙元代對產品質量管理的立法活動。 元代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從世祖開始就已經開始制定了。元代總結和吸收了前代對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將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基本條款都規定在《至元新格》中,對所有的生產活動都適用,這些條款總結和吸收了前代關於造作方面的法律規定,之後又被寫入了《大元通制條格》中的條格部分。之後,在成宗元貞元年,又制定相對細緻的規定以推進法律的施行,這些條款同樣屬於基本性條款。元代關於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相比較前代相關法律規定,元代關於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的比較細緻。元代的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中,對官營手工業在生產時間、生產質量、原材料分撥和產品檢驗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要求工匠“

務要造作如法,工程不虧,違者隨即究治”。在《大元通制條格》、《元典章》裡面都有豐富的關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規定。例如《大元通制條格》中規定,工匠在進行賦役勞作過程中,必須要在規定的時日中完成任務,並且要有管理機關和官員進行檢驗,“諸營造皆須視其時計其工程,日驗月考,毋使有廢,惟夫匠疾病、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監造官仍須置簿,常切拘檢當該上司時至點校,不致虛延月日,久占人工”。

16、17 世紀的明帝國,可謂是當時世界上最大、最複雜的政治體制,它在明中葉以前社會、經濟、文化、思想各方面,都有著蓬勃的生機和嶄新的面貌,是中國走向近代世界的代表。自 1644 年清政府入主北京之後,此後 260 年都在清政府的管理之下。清王朝的建立,奠定了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基礎,是中國如今版圖的基礎。康乾盛世之時,人口增加、土地墾荒、物產豐盈、邊疆綏靖,綜合國力在世界前列,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發展及其迅速的朝代。中國封建帝制統治,在清朝,可謂是發展到了巔峰狀態。作為法律制定基礎的社會經濟條件,明清時期,人口快速增長,商業經濟也迅速發展,國內外市場的巨大需求量促進了商品生產的專業化。農民也選擇種植經濟作物,促進了長江下游和大運河沿岸的商業活動。儘管在歷史研究中,人們習慣將明清延續了將近五個世紀的專制統治視為一個整體,同構型甚高又延續不斷,但是兩個朝代之間的法律,仍有各自不同的特點。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明初頒佈《大明律》,這是明初最重要的立法,被稱為“一代大法”,該法旨在“立綱陳紀,法體漢唐,略加增減,亦參以宋朝之典”。這表明《大明律》與唐宋法典有著密切的傳承關係;又因為明太祖朱元璋極其注重《大明律》的穩定性,因此,自其頒佈之日起直到明末,基本未曾變動,其作為明王朝基本大法的地位也未曾動搖。因此在產品質量管理法律制度中,明朝依然是在唐律的基礎上進行發展。

明代立法對之前的法律架構模式進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法律體系,創新了法典體例,相比較前朝,明朝關於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無論是從立法技術上還是從立法內容上講都有了明顯的進步,體現出更詳密和規範的特徵。《大明律例》中關於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承襲了唐朝的法律規定,例如《大明律例·工律》中的關於“造作不如法”的規定:“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緞匹質量不合格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返工改造者,各並計所損財物及所費僱工錢,罪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比較《唐律疏議》中的“造作不如法”規定,明朝在延續了唐代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對於特殊的產品質量管理作出了規定,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同的後果也作出了區分,對不同等級官員的責任進行了更為細緻的區分。與之前的朝代一樣,官營手工業等生產活動都要受到法律和制度嚴格約束,所有的生產活動必須事先申報,沒有批准私自進行的生產活動或者申報過的生產活動沒有按照計劃生產,所有相關人員都會受到嚴厲處罰。再相比《唐律疏議》中關於“非法興造”的各項規定,《大明律例》中對此規定地更為詳盡:“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僱工錢,坐贓論。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坊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若營造材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並計所損物價,及所費僱工錢。重者,坐贓論。”同樣,這一規定也區分了在不同情況下相關人員應承擔的不同責任,這也是明朝的立法對唐宋立法的繼承與發展,也體現了中國古代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的立法技術的進步。明代對產品質量管理的立法與唐代另外的變化在於法條的安排格局。相比《唐律疏議》的結構佈局,《明律》中將“器用絹布不如法”規定安排在戶律中,對此,《大清律輯注》中有這樣的註解:“唐在雜律,唐以絹布計贓,猶今之銀錢也,故有短狹之法。明律改杖為笞,而無官司罪名,其得利販賣亦無文,並此律亦成俱久矣。

清初的統治者,深諳其“以武力取天下,而不能以武力治天下”的道理,為了能夠維護自身統治,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訂。清律在整體上是繼承了明律,但是又有針對清王朝統治產生的相應的變化。

古代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斷被完善

承襲了明朝的清朝法律體系和法律條文只是個別條文發生了變化。如《大清律例》中關於“器用絹布不如法”的規定,相比明朝的規定,刪除了“其物入官”的規定,演變成了“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清朝統治者制定了很多條例來補充已有的律文,這使得清朝關於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規定更加豐富,促使其成為更加嚴密、更加系統的法律體系。例如《大清律例》中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擅造作”一罪制定了六條例文,針對各種情況下產生的擅造作行為做出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將各級官吏的責任都做出了更加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相比前代,清代也注重對生產過程中物料的管理,例如冒破物料的第八條例文規定:

京城物料價值,經工部會同內務府確該時價酌中更定。一應採辦,工部遵照定例給法。如有贏佘,並無別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查出照例參究。倘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將緣由呈明核奪。如該員並不承報,照應申上而不申上例議處。

說明清代對於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冒破物料行為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同時也對在軍器和兵船的生產製造,河防、水利、漕運的修建過程中的冒破物料也都有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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