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含哪些收入部分?

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含哪些收入部分?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1.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的前提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這個前提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低於正常勞動的標準,如請病假、事假等導致月實際出勤低於正常出勤時間的,就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二是勞動提供的勞動超過了正常勞動標準,如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的,對於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不應納入正常勞動的工資,在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先要剔除加班費的收入。

2.部分工作津貼。

津貼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是對勞動者額外勞動付出的一種補償,一般是指補償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的津貼,是勞動者特定工作獲得的額外補償,與付出的勞動並無直接的關聯,在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不應將這部分津貼包含在內。

3.法定的福利待遇。

法定福利待遇,一般是勞動者基於用人單位成員的身份而能享受的特定待遇,有些是實物,有些可享受的服務,有些不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福利待遇並不是基於勞動者的勞動過程而支付的,和勞動者的勞動沒有直接相關度。在核對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不應將福利待遇包含在內。

此外,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明確規定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的部分不包含在內;即核對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是以勞動者淨到手的稅後工資收入部分作為衡量標準,這樣更利於一般勞動者的理解和掌握,更利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普及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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