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漲價行為的法律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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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漲價行為的法律審視

疫情過後你想做的第一件事是什麼?網友紛紛回覆當然是吃火鍋、喝奶茶……然而很多人尚未“進店嚐鮮”,迎來的卻是餐飲企業的漲價潮。4月初,海底撈、西貝等餐飲企業的部分菜品漸次漲價,很多網友評價其為“報復性漲價”,有趁火打劫、發國難財之嫌,“嚇”得“海底撈們”立刻“自我檢討”,並承諾恢復到停業前的標準。如何看待餐飲企業的漲價行為,下文將從法律視角進行探析。

一、餐飲行業漲價行為的性質如何?

在輿論的“討伐”之後,迴歸問題本身去理性看待商家漲價,餐飲企業道歉並不是消費者的勝利,企業生存發展的問題並沒有解決。現在,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已理性地認識到這一事件背後的問題,其實,無論是海底撈菜品漲價6%,還是喜茶漲價兩元,都屬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行為,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1. 漲價的正當性

從餐飲業漲價的原因來看,疫情導致的經營成本提高和經營業績慘淡的雙重打擊為其漲價提供了正當性。有關這一內容的證據網上已有很多很細緻的分析,此處不贅述。

2. 漲價的合法性

從企業漲價幅度來看,尚在合法範圍之內。根據我國《價格法》的規定,上述餐飲行業有權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第11條),但是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惡意哄抬價格、實行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第14條)。因此,在法律的視野下,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就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了。

目前,關於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並沒有全國性的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覆函》(發改價格[2003]135號)規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並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據此,《山東省物價局印發關於構成哄抬價格行為漲價幅度界定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魯價調發[2005]65號)規定,山東省價格主管部門可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的不同情況,在超過正常平均價格30%至100%的區間內,確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提價或漲價幅度。《黑龍江省物價局關於確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提價或漲價幅度的通知》(黑價宏字[2003]120號)規定,經營者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行為屬於哄抬價格,其中,大幅度提高價格是指,以該行為發生日前一日的銷售價格為基準,扣除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增加因素,在7日內提價幅度超過30%(鮮活商品超過80%)。

針對疫情期間經營者的漲價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在此背景下,各地方也出臺了相應政策,如湖北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明確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因此,參照上述全國或地方關於哄抬價格行為認定的意見,海底撈、喜茶等經營者的漲價行為並不構成惡意哄抬價格。

二、以餐飲業為代表的商業主體漲價,應注意什麼?

雖然漲價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但無論是從法律角度考慮還是從其自身商業利益出發,“漲價”絕不可以任性而為,至少應當注意下列方面:

1.適度漲價

此次“海底撈們”漲價之後,眾多普通食客的第一反應就是“貴,吃不起了”!儘管餐飲企業認為漲價幅度已被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內,但仍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凜冬將至”,遭受打擊的不止是餐飲企業一方,大部分消費者們的收入同樣銳減,消費能力降低使得他們對價格的敏感度更明顯。所以,經營者在通過提價方式轉嫁經營成本時應充分考慮到消費者是否能夠接受,尤其是處在總體經濟下行的消費敏感時期。

2. 提前告知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知情權,經營者應將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質量等真實情況明確告訴消費者,此處的“真實情況”自然包括價格的突然上漲。自海底撈的米飯漲到7元錢一份以後,有表示理解的網友說“它漲價就漲價,不吃就是了”,但試想在未提前知曉菜品提價時,服務員微微一笑拿著點菜單,擺好碗筷倒好茶,而正氣定神閒看菜單之時的消費者猛然發現菜品超出預期地變貴了,此情此景又有幾人能霸氣地拂袖而去呢?消費者本就享有知情權,餐飲企業將提價情況提前廣而告之不僅是法律設定的義務,更是表現了企業為消費者們保留一份體面的真誠和情懷。

3. 擔當社會責任

在這次餐飲企業的漲價風波中,有人評價其行為是缺乏社會責任感的表現。特殊疫情時期,大家都很艱難,企業為增加利潤實施漲價行為,實屬趁火打劫。這種說法雖有以道德綁架企業的痕跡,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應負起一份社會責任,責任的大小可視情況而定。海底撈、西貝等餐飲頭部企業可能確實到了生死存亡之際,但其中部分企業已實際獲得了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支持,如西貝餐飲集團收到來自浦發銀行北京分行4.3億元的授信,其中1.2億元已到賬。

如果這些龍頭企業都不能為社會多考慮一分,那麼又如何能指望朝不保夕的小微企業有能力扛起責任?當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不能僅停留在語言層面,應以實際行動落實。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啟動了“保價格、保質量、保供應”系列行動,包括西貝、漢堡王在內的若干企業也共同發出“三保行動,讓我們一起出發”的倡議,西貝的舉動贏得了消費者的一致好評,但不久後的提價行為亦著實驚呆眾人。

三、餐飲業復工,需要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以湖北地區為例)

餐飲業作為受疫情影響最大的行業之一,在疫情期間的門店營收銳減,還需承擔房租、用工等高昂成本,可謂遭受重創。經此一“疫”,餐飲業要恢復生機,仍需各方努力:

(一)四兩撥千斤,刺激消費政策拉動經濟引擎

本次疫情已經成為全球性疫情,國際貿易亦受到深刻影響,在此背景之下,建立強大的國內市場尤為重要。政府推出刺激消費的政策適當其時,從供給方發力,用消費引擎拉動經濟發展。湖北省政府在《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勵政策,有序組織推動住宿餐飲、商貿零售、住房租賃、旅遊景區、出租車等受影響較大的消費領域企業有序恢復經營。如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指導中國銀聯湖北分公司在4月15日通過雲閃付APP首期發放近2000萬元惠民消費券,消費券使用場景包括超市、餐飲店、加油站、地鐵出行等。消費券可在短時間內刺激消費,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二)企業用好政策,努力降低運營成本

餐飲行業不同於其他實體行業,相對而言沒有大規模融資的需求,更多體現在運營成本的消耗。在嚴格管控人群聚集性行為的經濟市場下,餐飲業喪失了大量的進店消費客戶。有人核算,在沒有穩定客源的情況下,餐飲店很難撐過3個月。因此,減少運營成本尤為關鍵,主要包括:

1. 門店租金

《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3個月租金,再減半徵收6個月房租。鼓勵疫情期間各類市場主體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房租。因此,對於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餐飲企業可用此政策向房東申請減免租金。

2. 降低用工成本

《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規定,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徵全省各類參保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已繳納的按程序退抵;按規定執行減半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因此,餐飲企業可用此政策減少員工社保繳費的支出。同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餐飲企業,在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可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等實施靈活用工措施共克時艱。

3. 稅費減免政策

《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徵全省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徵收的增值稅。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6月30日前,中小微企業工業用水、用天然氣價格按基準價下調10%。對中小微企業以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政策,企業於疫情結束之後3個月內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因此,餐飲企業可用此政策降低稅收方面的支出。

(三)消費者理性看待商家漲價

消費者,尤其受到疫情影響收入來源的消費者群體,對於價格的敏感度加深。迴歸商業的市場經濟特徵,漲價本是一種司空見慣的商業行為,但任何商業行為亦應當在法律的邊界內運行,餐飲企業違反《價格法》《價格違反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自當依法依規處理。

因此,消費者在輿論的“勝利”之後再回歸問題本身去理性看待商家漲價:對於在困境中企業的合理自救行為消費者不必要道德綁架,但對以囤積居奇為業,惡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應當勇於舉報、曝光維權。

四、結語

對於企業來說,漲價這柄“雙刃劍”須適當使用,綜合考慮漲幅、消費者的接受度以及社會整體形勢等因素。當然,在疫情的“考場”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提價並不是“恢復血槽”的唯一辦法,麥當勞和肯德基就以降價促銷的方式交出了另一種“答卷”,企業何去何從應慎之又慎。

對於消費者而言,餐飲企業在經營成本增加且上座率受到限制之時採取合理漲價策略並非不可饒恕,反而應當得到消費者的理解,漲價後如若我們消費不起則可以選擇其他火鍋店、奶茶店等,漲價企業自然會嚐到失去客流量的“苦果”。但是,我們在評判企業的合理漲價行為時不宜上綱上線,無論是“店大欺客”還是“客大欺店”都不合適也不應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湖北山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負責人,武漢諍法達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合夥人,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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