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判罰?

未成年人本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現出易發多發態勢,逐漸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兩個未成年人犯罪的經典案例。

遭遇邪惡“罌粟花” 花季少女毀年華

【案件詳情】

張某某是16週歲的花季少女。一個偶然的機會,隻身來到外地打工的張某某認識了王某某。後來,張某某發現王某某是一個“癮君子”,並且從事販毒活動。張某某不但沒有遠離王某某,而且在王某某的引誘下也開始吸食冰毒,並幫助王某某販賣毒品。在一次販賣毒品時,張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在看守所內,16歲的花季少女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最終,被告人張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折算,不以純度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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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癮少年“強拿硬要” 尋釁滋事獲刑

【案件詳情】

王某(男,16週歲)平時經濟來源有限,但整日沉迷於網絡遊戲,不斷購買遊戲幣、升級遊戲裝備。某日,王某看到自己的朋友張某脖子上戴著一條金項鍊,便想“要”過來變賣。經事先預謀,王某夥同劉某、馬某等人,到張某的住處,採用語言威脅的方式,逼迫張某交出其佩戴的黃金項鍊,變賣得款4800元后揮霍。

最終,被告人王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

我國《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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