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共同飲酒莫貪杯 勸酒你需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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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玉某與顏某、曹某、徐某等六人一起飲酒,在回家途中,玉某不適並嘔吐,曹某聯繫朋友將玉某送至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當晚死亡。後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玉某系猝死。玉某妻子婭某認為,顏某等人未盡到照顧、提醒等義務,導致玉某死亡。遂將顏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顏某等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共同飲酒莫貪杯 勸酒你需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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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飲半醺,花看半開,凡事過猶不及!學會剋制,體現的是愛與責任

在本案中,顏某等人與死者玉某共同飲酒,彼此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玉某酒後的反應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均應積極避免酒後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而玉某作為成年人,也應當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有充分的認知,但其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飲酒不加節制,導致過量飲酒,自限於危險境地,自身也存在很大過錯。根據查明的事實,酌情判決顏某等六人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書下發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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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溫馨提示:“小酌怡情,大飲傷身”,共同飲酒雖是一種共識和認同的情誼行為,但共飲人一定要盡到提醒、勸告、及時通知義務,以及協助、照顧、護送、幫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保護各自權益。

通訊員 | 蔣夢(澤普縣法院)

編輯、排版 |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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