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藥物專利有“症狀”,北京知產法院開出三味“金方”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近五年來涉化學藥品專利案件系統“把脈”,發現存在一些常見“症狀”,為此開出以下三味“金方”:

化學藥物專利有“症狀”,北京知產法院開出三味“金方”


趁早檢索

專利法“喜新厭舊”,它所保護的是發明人對其技術方案所付出的智力勞動,而非現有技術。如果不滿足新穎性或創造性,發明人所申請的技術方案將會被駁回或無效。因此,對於化學醫藥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者公知常識申請專利的不會得到授權。

比如藥物篩選過程中技術人員的基本經驗,製藥人員根據需要並通過有限次試驗確定藥物製劑合適的原料配比,常規組合藥物中部分藥物成分的替換等,都是醫藥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做到的常規技術手段,沒有創造性。

創新主體在研發前要“望聞問切”,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工作,瞭解本醫藥細分領域的技術發展動態,正確區分創造性勞動和現有技術。務求“推陳出新”,增強專利“免疫力”。既免於白費功夫,又能恰當保護來自不易的“靈感”和“汗水”,研發出更多更好的醫藥產品。


公開到位

“公開換保護”是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公開到位才能保護到位。專利申請人有義務充分公開其技術方案。

醫藥領域屬於實驗性科學領域,其發明發明結果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因此,作為專利基礎的說明書,應該達到所屬醫藥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的程度。

在製藥領域,如果相關專利聲稱解決了某類藥物長期以來存在的用藥安全性問題,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又不能合理預期該結果,則說明書在記載具體技術方案之外,還應提供必要的、令人信服的實驗數據予以支持。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後,能夠確認該專利真正解決了其所記載的技術問題,並會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如果用以支持該技術效果的實驗數據存在問題,以致引發對專利相關技術方案的合理質疑,則認為與該部分技術方案相對應的說明書沒有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創新主體既要做創新的“聰明人”,也做創新的“老實人”。在說明書中坦誠公開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記載相應的實驗數據,經得起專利法的“檢驗”,並最終得到專利法的授權和保護。


提高質量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五年審結的案件中,約八成的涉化學藥品專利因不滿足專利法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基本要求,而未被授權或成功無效,顯示出醫藥專利的含金量有待提高。

為此,創新主體要更好地關注病患需求,重視醫藥專利的突破性和原創性,提高藥品專利的“含金量”。

基於當前中國仿製藥佔主流的客觀情況,應當以公益政策為導向,尊重和重視知識產權為要義,修煉內功,通過仿中有創,創仿結合,延審產品線和價值鏈,最終提高企業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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